中國明確石油煉化生產環節消費稅有關政策--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財經頻道滾動新聞

中國明確石油煉化生產環節消費稅有關政策

2012年11月16日16:28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新華網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何雨欣)記者16日從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石油煉化生產環節消費稅有關政策進行明確。

  2008年,中國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稅務機關在貫徹各項稅收政策中,發現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油品採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產品的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產品后再採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產品銷售。

  “石油煉化生產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產環節的消費稅,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產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雙重損失。”稅務總局在對公告進行解讀時稱。

  公告稱,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征收消費稅﹔其他產品,與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名稱、質量標准一致,且按有關產品檢驗証明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此外,公告還單獨對瀝青產品是否征稅做了原則規定。公告稱,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相關行業標准且事先將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証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石油瀝青與屬於燃料油征稅范圍的渣油在形態上非常相似,在常溫常壓下,既有液態的還有固態、半固態的。如果僅強調對液態狀的產品劃分是否征稅,就無法涵蓋呈固態、半固態的渣油。因此,需要單獨規定瀝青產品的劃分原則。”稅務總局解釋。

  據介紹,該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新華網)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