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准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
該辦法細化了職務消費主要內容。《辦法》指出,職務消費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費、差旅費、國(境)外考察培訓費、業務招待費(含禮品)等。辦法規定,要推動職務消費公開透明,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浪費行為。
該辦法所稱中央金融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辦法所稱金融企業負責人,是指金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金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
該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記者趙鵬)
-附件·十二條禁令
(一)超標准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准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