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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操人人能做 著作權專屬一家

2012年12月19日10:34        手機看新聞

  本報訊 (夏 旭 記者曾祥素)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了解到,廣受關注的第九套廣播體操光盤著作權案近日在該院宣判,原告中國體育報業總社獲賠10萬元。

  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訴稱,國家體育總局組織音樂、美術、創作、動作、舞蹈、電子產品、制作人員,經過多年的努力,在前八套廣播體操的基礎上,創編了我國第九套廣播體操。2011年6月27日,該社與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簽訂了第九套廣播體操出版合同,獨家獲得該套廣播體操的復制、出版、發行等權利。該社投入大量人力財力,於2011年8月8日前出版發行了第九套廣播體操圖書、挂圖、CD、VCD、DVD產品投放市場,收到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近日,該社在北京某圖書公司處發現廣東某音像公司、廣東某文化傳播公司出版、發行的涉嫌侵犯第九套廣播體操獨家經營權的侵權作品。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6.585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不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本質上屬於思想而非表達,不具備作為作品的法定條件,且無法歸入任何一種法定作品形式或類型,故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第九套廣播體操動作的文字說明、圖解作為文字作品和美術、攝影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國家體育總局享有第九套廣播體操伴奏音樂除署名權外的其他著作權。國家體育總局使用該作品制作了第九套廣播體操伴奏音樂錄音制品,並通過簽訂出版合同,將該音樂作品及錄音制品的專有復制、發行權授予中國體育報業總社,故中國體育報業總社作為該音樂作品著作權和伴奏音樂錄音制作者的專有使用權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被控侵權DVD使用第九套廣播體操的伴奏音樂,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構成對音樂作品著作權和伴奏音樂錄音制作者權的侵犯。據此,法院依據《著作權法》判決,被告北京某圖書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被告廣東某音像公司、被告廣東某文化傳播公司停止出版、發行涉案侵權DVD《第九套廣播體操》﹔廣東某音像公司、廣東某文化傳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侵權聲明,以消除影響﹔廣東某音像公司、廣東某文化傳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中國體育報業總社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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