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違反“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
新京報:為何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這種方式?
吳必虎:因為“黃燈禁行”條款,我找了很多法律法規,都沒有該條款的書面文件。后來聽說是發言人口頭做的解釋,我覺得這是有問題的。
新京報:我們已經了解到,實際上“黃燈禁行”條款是與123號令同時下發的解釋性文件中提及的。
吳必虎:就算有解釋性文件的話,這個條款也是有問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提到黃燈禁止通行的條款。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黃燈不應禁止通行,公安部在部門規章中提出這個條款是違反了上位法。
新京報: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個條款雖然上位法沒有提出,但也沒有沖突,你怎麼看?
吳必虎:雖然沒有沖突,但是違反了“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另外,公安部制定的是部門規章,不能用一部部門規章來對國務院的規章進行解釋。
新京報:接下來有什麼計劃?
吳必虎:我會關注公安部的回復,希望能夠給我一個合理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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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海霞、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