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
處罰闖黃燈不違“上位法”
公安大學一位負責交通管理研究的學者告訴記者,“闖黃燈”條款是在三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后正式提出的。
從法理上講,該條款與三部法規規章並不存在沖突,而是對上述法規規章的細化,從這個角度上,“闖黃燈”條款並不存在違法問題。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認為,“闖黃燈”條款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兩部上位法並不沖突。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沖突,上位法應優於下位法。但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不沖突,下位法就不能算作違法。
公安大學這位教授也表示,隻要與上位法不沖突,公安部便有權根據上位法和現實新情況制定部門規章,約束“闖黃燈”行為。公眾的爭議一部分是因為很難改變幾年甚至十幾年的駕駛習慣。
另外,對路口車輛突遇黃燈反應不過來的問題,公安部應該抓緊制定更細化的管理辦法,既保証該條款的順利執行,又能達到人性化的管理。
闖黃燈處罰依據
針對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的“闖黃燈”條款合法性問題,記者發現共有三部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1年4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記6分。
●《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公安部表示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