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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落馬過半因貪污受賄 招投標系高發領域【2】

王夢婕

2013年01月21日14:5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國企企業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報告認為,這些國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領域”,同時也是貪腐易發領域。在張遠煌看來,角色錯位直接導致國企高管貪腐多發,而壟斷地位是問題源頭。

  招投標、人事任用是國企高管腐敗高發領域

  報告顯示,2012年因犯罪“落馬”的國企高管中,案發最高領域依次為:財務管理(44.9%)、招投標(18.8%)、融資(10.1%)、人事調整(7.2%)、貿易(5.8%)、物資採購(4.3%)、証券(4.3%)、工程承攬(2.9%)和產品質量(1.4%)。

  報告認為,這些國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領域”,同時也是貪腐易發領域。

  “比如,去年發生在財務管理環節的企業家犯罪69例,國企高管佔了31例,民企38例。可見無論對於國企還是民企,財務管理環節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風險點,會直接導致貪污、職務侵佔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犯罪的高發。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對於國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務。財務管理環節易滋生貪污和挪用。”張遠煌表示。

  在招投標領域,報告稱,去年國企高管犯罪佔了17例中的13例。據張遠煌分析,兩類企業家在該領域的犯罪方式不盡一致。“在招投標過程中,更多居於招標一方的國企高管實施了受賄犯罪,而更多為中標而參與串標、圍標的民營企業家則實施了行賄犯罪,雙方在整體上形成某種對象分布。實踐証明,實行招投標並不意味著可以杜絕該領域的權錢交易,招投標的具體規則與流程還須繼續改進。”張遠煌說。

  在工程發包承攬領域,去年共發企業家犯罪6例,其中國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標法》的限制,發生在工程直接發包、分包環節的權錢交易數額相對較小,但該環節仍是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犯罪的薄弱環節。”張遠煌分析說,“發生在這一環節的腐敗犯罪,往往會因對沖賄賂成本而降低工程質量,這為日后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伏筆。建筑工程發包、分包環節的透明化,亟待進一步強化。”

  報告顯示,在人事任用領域,去年5例犯罪全部由國企高管“包圓了”,均為受賄罪。“國有企業在權力結構上與政府部門類似,官場潛規則在國企同樣有效,國企也存在‘吏治腐敗’問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權力勾兌’極少發生。國企改革任重道遠。”張遠煌說。

  在物資採購領域,去年國企高管也有3個犯罪案例。張遠煌認為,物資採購從計劃經濟時代起就是企業運營中一個重要的“貪腐風險點”。“與政府採購不太一樣,企業物資,尤其是某些特殊生產設備異質性較強,實行公開招標、比價難度較大,這就為企業老總和高管們收受回扣創造了空間。”

  報告同時顯示,在曾報道涉案人數的82例國企高管犯罪案件中,近五成有“共犯”。其中,屬於上下級關系的“共犯”有18例,佔到共同犯罪總件數的47.4%。

 

(責任編輯:李海霞、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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