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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落馬過半因貪污受賄 招投標系高發領域

王夢婕

2013年01月21日14:5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國企企業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報告認為,這些國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領域”,同時也是貪腐易發領域。在張遠煌看來,角色錯位直接導致國企高管貪腐多發,而壟斷地位是問題源頭。

  “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國企企業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中,受賄罪、貪污罪合計佔2012年國企企業家涉罪罪名量的55.3%,三者加起來佔62.3%。”

  這是1月20日,由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課題組與法制日報社子刊《法人》雜志共同發布的《2012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中披露的數字。

  報告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張遠煌教授主持,以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新聞媒體公開報道的245起企業家犯罪案例為基礎,用22項測量指標對“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兩個群體的案發領域、犯罪人特點和涉案罪名等,進行定量分析。

  “國企高管涉貪腐罪名的高發,表現出一些人的角色錯位:一是其容易憑借壟斷地位,獲得類似於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二是其錯將‘國有資產管理者’角色,當成以權謀私的工具。”張遠煌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稱,要在國企領域反腐,必須先阻斷上述“權力尋租”渠道。

  受賄罪居“落馬”國企高管罪名榜首

  報告顯示,2012年,國企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佔全部企業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種罪名、114個總罪數。其中,受賄罪、貪污罪合計佔到全部罪名數的55.3%。

  “這裡說的企業家,是指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以及財務總監等高管。”報告稱,“企業家犯罪是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犯罪,不包括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無關的犯罪。”

  報告顯示,在國企高管涉及的114個總罪數中,受賄罪有39例、貪污罪有24例、挪用公款罪8例、挪用資金罪5例、濫用職權罪3例、詐騙罪3例。此外,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行賄罪、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共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各有2例。

  “受賄罪為去年國企高管所觸犯的第一大罪名,佔到總罪數的34.2%。”張遠煌說,在公開受賄所得的32例犯罪行為中,所得最少的為8萬元,最多的達到4747.99萬元。

  報告還追蹤了此類國企高管的“結局”。在被判處刑罰的20例中,85%以上獲2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受賄1600萬元以上的,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

  報告還稱,據2012年媒體公開報道,主要因貪污罪而“落馬”的國企高管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萬元,最多為6500萬元。在已判決的15例中,6例被判處了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

  “與民企高管案發主要因‘受害人舉報’不同,去年,國企高管事發有50.7%是因‘相關機構介入調查’。”張遠煌表示,受賄罪之所以成為國企高管面臨的首要風險罪名,是因“國企老總們代表國家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其權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務管理的性質。手中有合法壟斷的優勢,陷於錢權交易的風險就高”。

(責任編輯:李海霞、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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