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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落馬過半因貪污受賄 招投標系高發領域【3】

王夢婕

2013年01月21日14:5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壟斷地位是國企高管腐敗源頭

  報告還評出了2012年度企業家犯罪10大案例。“齊魯銀行案”主犯劉濟源涉嫌金融詐騙案、“浙江女富豪”吳英集資詐騙案、大連實德集團原總裁徐明涉嫌行賄案等,是民營企業家犯罪3大典型案例。對國企企業家來說,“黃金大盜”宋文代貪污並挪用公款案,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楊琨涉貪腐案,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涉嫌非法集資、違規高息放貸和收受巨額賄賂等案件是典型代表。

  “如果說民企企業家的犯罪風險在於‘融資難’,那麼國企高管的犯罪風險主要在於其壟斷地位和角色錯位。”張遠煌在報告中分析認為,兩類企業家“高危”罪名的不同,顯示了現階段市場公平競爭仍有不足。

  報告顯示,在245例案件中,除5例案件涉案企業的經營領域不詳外,其余240例案件高度集中在能源與礦產(18.3%)、金融投資(17.9%)、房地產經營或建筑行業(15.8%)。從地域上看,涉案企業高度集中於北京、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地,一線城市比例逾三成。

  壟斷、高福利、難監管……這是近年來人們提到國企想到的一些關鍵詞。對有著“官員”或“類官員”身份的國企高管而言,如何遏制他們的貪腐行為是整個反腐藍圖中的重要部分。

  在張遠煌看來,角色錯位直接導致國企高管貪腐多發,而壟斷地位是問題源頭。

  “這種角色錯位體現在兩個層次:一是我國的許多行業,例如土地礦產、資源能源、交通通訊、水電油氣、金融保險、醫療教育、出版電視等,仍舊處於國有企業的壟斷控制之下,資源沒有進行市場化的公平分配。國有企業對經濟資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業的管理者獲得了類似於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從而具有了利用這種控制力進行設租和尋租的條件。”

  “二是國企高管對自身‘國有資產管理者’的角色認識錯誤,將其管理下的國有企業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由於國有企業中固有的產權問題和委托代理關系,使得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的利益可能與企業的利益不一致,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利用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個人利益,實際上是將國家利益私有化。”他分析稱。

  報告建議,除了在特定領域一步步打破壟斷外,優化國企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讓國企“一把手”真正被公開選拔、其決策過程真正被有效約束,從“對上負責”轉為“對出資者負責”,是遏制其貪腐的必由之路。 (記者 王夢婕)

(責任編輯:李海霞、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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