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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施行《小型家電回收法》,推動挖掘“城市礦山”

2013年03月15日08:27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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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岩革命”使美國一片歡騰。頁岩氣及頁岩油等新型燃氣和石油的產量激增。美國總統奧巴馬宣稱,“頁岩氣使我國在能源方面實現自立”,從這一發言也可看出,美國正在逐漸恢復能源大國的地位。

反過來看,日本的情況又如何?日本為了開發海底資源,目前正在積極採取行動,比如在新潟縣佐渡海域進行大規模的油氣田勘探﹔在兵庫縣沿岸日本海海域進行甲烷水合物礦床勘察﹔為確認稀有金屬儲藏情況,在南鳥島周圍進行海底堆積物鑽探等。

根據上述勘探結果,日本今后也有可能脫掉資源貧國的帽子,但目前前景尚不明朗。不過,換個角度來看,日本也擁有大量資源。那就是“城市礦山”。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廢舊電子產品中,含有金及銅等有用金屬。如果對這些物資進行回收利用,就可以降低對從海外採購資源的依賴。

為了加快這些物資的回收利用,日本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一項新法律,即《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再資源化促進法》(簡稱《小型家電回收法》)。該法律的目的在於促進數碼相機及游戲機等小型電子產品等*1的回收利用,便於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的收集、運輸及再資源化(圖)。

圖:小型家電認定企業的標識和小型家電回收市町村標識表示根據小型家電回收利用制度進行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再資源化的認定企業,或實施廢舊小型電子產品分類收集的市町村。使用該標識時,需要獲得日本環境省大臣官房廢棄物回收利用對策部企劃課回收利用推進室中設置的“小型家電再資源化相關標識運營事務局”的承認。

*1 小型電子產品等:《小型家電回收法》將其定義為:“普通消費者用於日常生活的電子產品及其他電器產品(《特定家用電器再商品化法》規定的特定家用電器除外)”之中,成為廢棄物時“可高效率收集及運輸”,而且“在推動廢棄物合理處理及資源有效利用方面特別需要再資源化”,“在與再資源化有關的經濟效益方面沒有明顯制約”的產品。

易於實現規模效益

《小型家電回收法》與日本於2001年4月1日施行的《特定家用電器再商品化法》(簡稱《家電回收法》)的主要不同點在於,《家電回收法》要求消費者承擔費用,零售業者和制造業者應盡到收回廢舊產品以及進行回收利用的義務﹔而《小型家電回收法》的目的在於,通過降低收集、運輸及再資源化的難度,以便於建立進行大量且高效率回收利用的機制。

要使回收利用成為一項業務,就需要確定由誰承擔所需的費用,並建立完善能夠盈利的業務環境。《家電回收法》應用了前者,而《小型家電回收法》則應用了后者,二者在此處存在很大差異。

之所以以小型電子產品等為對象,是因為以前沒有關於回收利用這些產品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說,以前要想回收利用這些產品,必須根據《廢棄物處理法》,獲得實施回收、運輸及再資源化的各市町村長的許可。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為了減少批准手續而縮小對象地區,業務規模就無法擴大,所以很難形成可產生經濟效益的回收利用業務,相反,如果擴大對象地區,就需要辦理大量審批手續,存在門檻較高的缺點。所以導致人們提不起興趣,回收利用的商業化遲遲不見進展,大多數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都作為普通廢棄物(不焚燒垃圾),由市町村進行處理。

而《小型家電回收法》規定,通過取得經濟產業大臣和環境大臣雙方的認定,即使不取得各市町村長的許可,也可實施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的收集、搬運及再資源化。這樣就便於大規模地開展回收利用業務,也容易獲取規模效益。

目前,日本面臨難以新建最終處置場的困境。而且大部分主要資源還是依賴進口,小型電子產品等所含的有用金屬中,也包括產出國分布不均的金屬,根據這些國家的出口政策等,存在難以確保該金屬穩定供應,以及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如果經濟發展顯著的新興市場國家對有用金屬的需求擴大,這些金屬的價格就很可能暴漲。而且,小型電子產品等含有的有害物質如果像當前這樣不進行回收,繼續做填埋處理,環境污染問題也十分令人擔憂。

由市町村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回收方法

《小型家電回收法》沒有規定如何回收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經濟產業省產業技術環境局回收利用推進課稱,由市町村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回收方法。比如,即便市町村專為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設定了排放日期,也可將其作為無法燃燒的垃圾及粗大垃圾進行回收。

家電商場等零售業者獲得兩部門大臣的認定后,可在店面設置回收箱。與實施回收、運輸及再資源化的企業一樣,原來需要得到各市町村長的許可,而《小型家電回收法》施行后就省去了這一步驟。

《小型家電回收法》規定的消費者的責任是,分類排放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盡力將這些產品交給可合理實施回收利用的企業。對於制造業者則規定:“必須在小型電子產品等的設計、所使用的部件或者原材料的種類方面下工夫,以降低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再資源化所需的費用,並盡力利用廢舊小型電子產品等再資源化后生成的物質。”(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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