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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土地增值稅征管難度大並容易產生執法風險

2013年11月26日18:45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央視曝光45家房企欠繳3.8萬億土地增值稅。(網絡配圖)

人民網北京11月26日電 (李海霞)央視曝光多家房企欠繳巨額土地增值稅3.8萬億元一事引起業內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對此回應稱,由於房地產行業經營情況復雜,土地增值稅稅制設計也比較復雜。土地增值稅清算需要審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費用情況,稅收征管難度大並容易產生執法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負責人表示,2007年,全國土地增值稅收入同比增長74.3%﹔2008年增長33%﹔2009年增長33.9%﹔2010年增長77.6%﹔2011年增長61.4%﹔2012年增長31.8%﹔2013年1-10月組織收入2710.78億元,增長22.2%。由此可見,土地增值稅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國家稅務總局介紹說,在看到土地增值稅征管成效的同時,也要看到目前還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壓力。主要反映在:由於房地產行業經營情況復雜,土地增值稅稅制設計也比較復雜。土地增值稅清算需要審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費用情況,稅收征管難度大並容易產生執法風險。

下一步,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一是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做好政策解讀﹔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處理清算中發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政策﹔三是繼續加強督導檢查,推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四是強化科學管理,堅持信息管稅,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控核定征收,防止稅款流失。

背景介紹:增值稅的政策和相關稅收征管方式

土地增值稅是納稅人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時所繳納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扣除項目金額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本及費用、加計扣除項目,舊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關稅金。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細則規定,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實行銷售時預征、項目終了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的制度。在項目竣工結算前由於涉及的成本確定等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實行預征。預征一般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預征率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區分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分兩類:一是必須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是稅務機關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項目轉讓面積超過85%、或雖未超過85%但剩余面積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預售許可証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注銷登記的。在項目達到清算條件后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得出房地產項目實際應繳的稅款,與預征的稅款比較后,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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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海霞、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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