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僅能提交自己打印的交易明細,越秀法院認定証據不足
2010年,廣州某銀行為吳女士辦理了一張信用卡,約定透支額度為5萬元。之后,銀行擅自將透支額度提升到100萬。然而,銀行在一年后發現該信用卡被透支了100萬,而且吳女士沒有還錢的意思,遂起訴至越秀法院要求還款。但是,該銀行僅能提交自己打印的交易明細,被法院認定証據不足,判敗。
銀行單方提高信用額度
據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4月8日,吳女士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向廣州某銀行申領了一張白金信用卡,經銀行審批信用額度5萬元。
該銀行說,原合同是沒有約定可以自動提升透支額度的,因為吳女士為七星級客戶,銀行系統在2011年7月自動將其信用卡的額度提升到了100萬。
2012年10月開始,銀行發現吳女士存在逾期還款行為,將信用卡凍結,但該卡已經負債100多萬元。銀行和吳女士家人聯系后,被告知吳女士做生意被騙,無法還錢。
截至2014年1月20日,吳女士共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1108715.13元未還。
証據隻有一紙打印明細
於是,銀行向越秀法院提起訴訟。銀行稱,吳女士被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吳女士屬蓄意進行惡意透支,行為已嚴重損害了銀行合法權益,構成違約。要求判令吳女士歸還欠款及利息、超限費、滯納金、年費、手續費等費用共計110余萬元。
此案開庭,吳女士沒有前來應訴。銀行方面表示,銀聯簽單隻保存一年的掃描件,故現無法提供交易簽單等憑証,隻能提交銀行打印的交易明細。
銀行應承擔舉証不能的責任
法院經一審認為,信用卡領用合約並未約定銀行可自行提升信用卡額度,這種情況下,銀行自行將信用卡額度從5萬元調整至100萬元,作為信用卡發卡行,銀行在信用卡業務經營中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造成出現高額透支款無法歸還的風險增大。目前,銀行主張吳女士拖欠透支款,但僅提供了銀行自行打印的明細,未能提供相應的交易簽單等憑証予以証實,無法証實吳女士是否存在拖欠原告所主張款項未還的事實,銀行應承擔舉証不能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銀行自行提升額度
金融壞賬風險增大
法官審理此案后分享經驗認為,目前信用卡使用非常普遍,在銀行與申請人簽訂的領用合約中也多有銀行可依據申請人的信用情況,自行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的約定。甚至有些銀行在不需要持卡人同意的情況下,系統可通過評級分析,自動為信用卡持卡人升級信用額度。
但是,銀行系統自動為信用卡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可能造成持卡人超出自身經濟能力透支消費,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的情形出現,造成高額透支款無法歸還的風險增大,金融壞賬增多。
對此,法院對銀行發出建議,應規范信用評級認定、完善持卡人經濟能力評估體系;規范信用額度提升的適用情形,嚴格銀行自行單方提升信用額度的適用。此外,銀行應注意風險控制,及早止損,降低金融壞賬風險。如果到了打官司,銀行應完善關於持卡人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舉証材料。(新快報記者郭海燕 訊員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