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買保險“親屬拒賠” 中消協解讀:類似保險條款均屬霸王條款
據北京衛視11月24日報道,在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有這樣明確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均不負責賠償: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損失 2 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損失”,也就是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被保險人和被保險車輛駕駛人的家庭成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不予賠償。而記者在很多保險公司的條款中,都發現了類似的規定。
其實,保險公司訂立這樣的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利用親屬關系,來進行騙保詐保的行為,而眾所周知,交通事故屬於意外,這樣就意味著,不僅要承受失去親人的傷痛,而且還要承擔保險拒賠的經濟損失,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雪上加霜。
盡管現在法律規定,對於保險合同中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但是由於目前我國保險條款實行的是格式合同,所有條款都是保險公司事先擬定,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隻有投保或者不投保。
邱律師解釋,按理說簽訂了合同就應該履行,但前提是合同公平合理,而像親屬拒賠這類的條款,由於明顯的不合理,所以在很多類似的訴訟中,法院在判決時都支持了被保險人的訴求,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責任編輯:達昱岐、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