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也要賠 保險免責不是護身符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也要賠 保險免責不是護身符
“帶病投保”一直被眾多保險公司列入“免責條款”。也是一向為投保人大為詬病的霸王條款之一。但這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據此就擁有了尚方寶劍,一旦錯過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保險合同將繼續有效,“免責”不再是護身符。
據南方日報11月29日報道,2011年1月7日,吳六英為自己的丈夫杜樹懷在某中資壽險自貢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萬能險,保險期間為終身,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費4000元。同時,吳六英還附加購買了一年期短險:無憂意外,基本保額3萬元,及無憂醫療A,基本保額1萬元。
2011年5月,四川自貢市居民吳六英的丈夫因摔倒重傷並激發暗藏的肺癌,於當年7月去世。2011年7月29日,吳六英和兩個女兒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材料,要求賠付。
不過,事情並非吳六英想象中順利。保險公司認為杜樹懷投保前“帶病”而在投保時未書面告知。2011年8月18日,保險公司解除了保險合同,並通知吳六英不予退還保費。
為拿到合理賠償,吳六英數度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最終在二審中勝訴。最終,法院裁定,保險公司支付上訴人身故保險金10萬元和醫療保險金2737.15元。至於違約損害賠償金1000元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
(責任編輯:達昱岐、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