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就是買放心”,這是很多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的第一心理需求。然而,買了保險,投保人的錢袋子就真的安全了嗎?比比皆是的案例告訴我們,恐怕也不盡然......
天平汽車保險合同暗藏霸王條款 律師:“高保低賠” 屬典型的霸王條款
車險無疑是保險霸王條款的重災區。據太原晚報12月5日報道,2008年花49萬元購買的帕杰羅 V97 越野車,在使用了四年以后,反而“增值”到51.6萬元,這樣的“好事”,在現實生活中可能難以想象,然而在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車險合同中,卻真真切切地出現了。車主劉巨峰先生手拿著這份合同連連搖頭稱:“這太不合理了,對消費者一點都不公平,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該改改了!”
劉巨峰是2008年6月買的這輛帕杰羅,隨著使用年限不斷增長,他越來越覺得自己的商業車險不對勁。今年11月續保后,劉巨峰發現,他的商業車險當中車損險和盜搶險兩者的保險金額差距越來越大。他的車損險保額被定為51.6萬元,而盜搶險保額僅為 35.5008萬元。這意味著,如果他的車撞壞了,需要換部分零件,保險公司最多賠他51.6萬元﹔而如果車被盜被搶或者完全報廢,反而保險公司最多隻賠 35.5008萬元,兩者相差16萬元。
“賠的時候按照車輛折舊價格支付,而收費時卻按照高出實際買車價的保額來計算,天平保險這51.6萬元的保額沒有合法依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山西神明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石天平說。
石律師表示,按照《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目前在類似的糾紛判決中,法院都是判決原投保時按新車購置價確定的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部分無效,而判決保險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