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31日電 (張文婷)為加強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分類監管,進一步提高行業公司治理水平,保監會發布《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保監會將對保險法人機構治理水平採用評分制,並根據評分對保險法人機構評級,對整改不力的保險法人機構將實施黃、紅牌警告制度。
征求意見稿指出,對保險法人機構治理水平的監管評價將採用評分制,分值由機構自評分和監管評分加權得出,記為綜合得分,滿分100分。其中,機構自評分權重40%,初始分值為0,最高不超過100分﹔監管評分權重為60%,初始分值為100,最低不小於0分。
保監會將根據公司治理評分對保險法人機構評級,評級結果分為優質、合格、重點關注、不合格四級。且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司治理評級結果,必要時可以調整評價周期。
其中,綜合評分大於等於90分,小於等於10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優質﹔綜合評分大於等於70分,小於9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合格﹔綜合評分大於等於60分,小於7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重點關注﹔綜合評分小於6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不合格。
而保險法人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將直接被定級為不合格:公司資產存在被挪用或侵佔情況﹔最近三年有主要高管人員因職務經濟犯罪問題被雙規或司法處理﹔最近三年存在股東之間嚴重對立導致公司會議長期不能正常召開情況﹔經保監會認定存在重大公司治理風險的其他情形。
保監會將根據評級結果,對保險法人機構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如,對優質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對一般類公司,可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等其中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重點關注類公司、不合格類公司,保監會將嚴厲監管。對重點關注類公司,除可採取對一般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採取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計劃,限制股東權利及責令股東轉讓所持公司股權,限制業務范圍及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其中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而對不合格類公司,除可採取對一般類、重點關注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等監管措施。
另外,保監會還將實行黃、紅牌警告制度。即對首次未按監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險法人機構,出示黃牌,直接降級為重點關注,並對整改情況持續跟蹤﹔就同一問題經兩次監管要求仍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對保險法人機構出示紅牌,將其直接降級為不合格,並採取相應級別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