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4日電(張文婷)隨著我國現代農業的不斷發展,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強。近日,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條款擬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取消理賠時的絕對免賠條款,保護投保農戶利益。
現行的農業保險條款基本框架系2007年試點之初制定,在農業保險起步階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農業生產力、生產方式和生產水平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原有條款已逐漸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農業風險管理的需求,為此,《通知》在對農業保險產品管理制度方面進行重大改革創新。
在擴大保險責任方面,強調保險責任應涵蓋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內的主要風險,並明確將地震和旱災列為必保的保險責任﹔
在提高保障程度方面,明確提出保險金額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或飼養成本﹔
《通知》還指出,取消理賠時的絕對免賠條款,保護投保農戶利益﹔種植業保險及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等按頭(隻)保險的大牲畜保險條款中不得設置絕對免賠。同時,要依據不同品種的風險狀況及民政、農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相對免賠。
在提高理賠比例方面,《通知》明確三大口糧作物全損時苗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保險金額的40%﹔
對於絕產標准,《通知》指出,原則上,投保農作物損失率在80%(含)以上應視為全部損失。
保險責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賠條件嚴苛等已成為地方政府和農戶反映的焦點問題,影響農業保險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和功能作用的進一步發揮。對此,《通知》立足新時期“三農”風險需求,對社會各界呼聲最高、需求最為強烈的問題與要素提出了三個明確。一是明確條款開發總體要求。規定條款擬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開發程序,強調保險機構條款擬訂時應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要求。二是明確條款核心要素要求。《通知》從保險責任、保險金額、免賠設置、種植業不同階段賠償標准、種植業絕產標准、養殖業無害化處理等六方面,對條款核心要素提出要求。三是重申禁止性要求。包括保險人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不得有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協議賠付等損害農戶利益的約定等。
數據顯示,2014年,農業保險實現保費收入325.7億元,同比增長6.2%﹔提供風險保障1.66萬億元,同比增長19.6%﹔參保農戶2.47億戶次,同比增長15.71%﹔承保主要農作物突破15億畝,佔全國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的61.6%,其中小麥、玉米、水稻三大口糧作物承保覆蓋率分別達49.3%、69.5%和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