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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案多發 儲戶頻起訴銀行索賠

2013年08月19日07:3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銀行卡被盜刷案多發 儲戶頻起訴銀行索賠

銀行卡被盜刷案多發儲戶頻起訴銀行索賠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3年來,海口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儲戶起訴銀行的涉銀行卡民商事案件明顯增多,這些案件多因銀行卡透支、被盜刷及偽卡交易引起。其中,在因銀行卡被盜刷和偽卡交易引發的糾紛中,存在當事人舉証難、法律適用爭議較多、裁判標准不盡統一等問題。

  涉銀行卡糾紛增多

  2011年1月26日,阮某在建設銀行海南一支行辦理了一張龍卡通借記卡。2011年11月19日,阮某連續收到10條服務信息,顯示銀行卡被人分次支取了99700元。銀行服務台人員查詢后發現,轉款、取款地點在廣東省陽江市陽西縣。阮某挂失銀行卡后報案。

  陽西縣公安局出具說明稱,“案發期間,未發現阮某在陽西縣范圍內活動,調取案發處的視頻資料也未見阮某本人出現”。阮某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經濟損失。

  此案經兩次審理,海口市中院近日判定,阮某和銀行各承擔50%的責任,銀行賠付阮某50098.5元及利息。

  “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的廣泛使用,類似阮某這樣的銀行卡賬戶資金被盜刷及偽卡交易事件頻發,形成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明顯增多,而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卻無章可循。類似案例判決結果大相徑庭,裁決尺度不一,銀行與持卡人對此均有看法。”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李燕表示。

  據介紹,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對此類案件如何合理分配舉証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如何認定持卡人賬戶中資金的所有權及劃分銀行卡被盜刷損失的法律責任,至今尚無法可依。加之我國銀行卡的發放和使用極不規范,審判實踐中分配舉証責任和認定過錯責任的難度較大,也不統一。

  舉証責任如何分配

  “銀行卡被盜刷和偽卡交易案件常常涉及發卡行、持卡人、特約商戶、收單行(取款行)等多個對象,許多案件涉及跨行、跨地區取款或消費,法律關系較復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持卡人僅以發卡行為被告,發卡行常常申請法院追加收單行、特約商戶為被告。由於對銀行卡糾紛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存在不同認識,法院對此類案件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各有不同,導致責任承擔主體亦不相同。”李燕表示。

  “明確銀行卡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是確定訴訟主體的前提。”李燕說,而且,厘清銀行卡交易各方的法律關系,是明確訴訟中原告請求權的基礎,進而使用正確的歸責原則,同時直接關系到案件事實的舉証責任分配。

  舉証責任又該如何分配呢?有銀行業內人士認為,持卡人對銀行卡及密碼信息具有妥善保管義務。密碼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點,所以密碼隻能由設定人知曉。即使他人盜用,也是持卡人對銀行卡及密碼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致。除非持卡人能証明銀行具有泄露銀行卡及密碼信息的過錯,否則持卡人對偽卡盜刷損失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銀行對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具有保障義務,銀行應當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內資金、向持卡人提供能夠安全使用的銀行卡以及安全的交易場所。隻要發卡行沒有盡到保護銀行卡內款項安全的義務,就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責任。另外,持卡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銀行應該提供相應的依據。持卡人對他人用真卡盜刷消費應承擔責任,而對他人用偽卡交易不應該承擔責任。”海南律師陳劍表示。

  關於責任認定問題,李燕認為,在審理銀行卡糾紛案件中,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對於各方民事責任的認定,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區別審判,運用公平原則進行利益衡量,以統一裁量標准。

  “對於持卡人賬戶內的資金被盜取,首先應審查持卡人、發卡行、特約商戶及收單行是否已盡到其應盡的義務,確認各方有無過錯﹔有過錯的,必須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不能區分過錯責任的,應從有利於持卡人的利益出發,從審慎保護個人信息及有效促進銀行提高安保技術等方面綜合分析產生多因一果的原因。”李燕說。

  本報海口8月18日電

  制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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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在身上,密碼也沒丟,可是卡裡的存款卻不翼而飛,玲玲遇到了這種怪事。為此,玲玲將發卡行告上法庭。7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令發卡行支付玲玲賠償款14986.5元及利息。

  2011年,玲玲在鄭州某銀行辦了一張銀行卡,一直使用至今。去年9月的一天,玲玲收到短信提醒,稱銀行卡裡的1萬多元存款分6次被取走。玲玲認為,存款被他人取走,銀行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責任。為此,玲玲將該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自己存款14986.5元及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銀行給原告辦理了有折儲蓄卡,原告與被告之間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作為發卡方,應確保銀行卡的安全性。此案中,銀行不能証明玲玲在密碼泄露方面存在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審理涉銀行卡糾紛應突出公平原則

  據了解,在大多數涉及銀行卡的民商事糾紛中,無論是持卡人還是發卡行,都存在舉証困難的情形,案件事實常常因此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民認為,為了不片面加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舉証責任,避免造成舉証責任分配的不公平,法院應適用公平原則,或應判決持卡人與銀行均分責任,或基於銀行的強勢地位,由銀行承擔較大比例責任。

  徐民表示,銀行卡民商事案件是學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一大難題。作為法院,應從銀行卡國際化的視野出發,在審判實踐中突出商法理念,力求實現公平與效率價值目標的統一。准確界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嚴格認定責任性質及責任范圍,既要妥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有利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的發展,最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報記者邢東偉 實習生翟小功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李棟、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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