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決360扣扣保鏢構成不正當競爭
互聯網第一案
“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迎來終審判決。昨日下午,最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判定360扣扣保鏢構成不正當競爭,向騰訊賠償500萬元。據了解,該賠償數額創下了國內反不正當競爭案的最高紀錄。記者隨后採訪了當事雙方,騰訊稱判決將打擊濫用技術不正當競爭和違規成本比較低的現狀,而360通過公開信拋出“壟斷寡頭利用資源優勢扼殺創新”等三大質疑。
3Q戰事回顧
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為“360扣扣保鏢”的安全工具。360稱該工具全面保護QQ用戶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戶隱私文件等。
2010年11月3日,騰訊發出“艱難的決定”公開信,要求QQ用戶刪除電腦上的360軟件,即著名的“二選一”事件。
2013年4月,騰訊起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迎來一審宣判。法院判定奇虎360構成不正當競爭向騰訊賠償500萬元。
2013年12月,該案二審在最高院開庭。
終極判決 最高院認定360不正當競爭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的二審案件,再加上涉訴雙方均為互聯網相關領域的重要企業,“3Q大戰”訴訟跨時三年多,廣受業界、學界等多方關注。
昨日,最高院派出強大審判陣容:5位法官同時出庭,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領銜。
最高院判決認為,360的行為是一個有計劃有步驟的方案,首先貶損QQ引導用戶安裝扣扣保鏢,然后引導用戶安裝安全衛士,再替換QQ相關服務。360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戶群,推銷推廣360安全衛士,此行為本質上屬於不正當競爭。
最大焦點 500萬元賠償額到底高不高?
360被判向騰訊賠償500萬元,數額之高引發業界驚嘆,據悉,360公司最新一個季度的利潤近8000萬元,賠償額佔其1/16。
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佔領說,500萬元的賠償數額在國內所有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創下了最高紀錄,以往類似案件中判賠數額通常為幾萬到幾十萬元不等,極少有超過百萬元的。
關於賠償金額,在此前一審庭審中,360一方的律師曾提出500萬元的賠償金額過高,沒有証據証明騰訊的損失超過50萬元。而騰訊則認為,360通過扣扣保鏢獲得的好處遠遠超過500萬元,500萬元根本不足以彌補騰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判決則認為,本案賠償數額確定為500萬元並無不當。360發布扣扣保鏢,給QQ造成的損失事實清楚,明顯超過了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依法不適用法定賠償的計算方法,而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賠償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訴因素並根據本案証據確定被上訴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已遠遠超過法定賠償限額的情形下,將本案賠償數額確定為500萬元並無不當。”最高院判決書稱。
各方回應
騰訊:劃清了合法競爭邊界
昨日,騰訊方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360扣扣保鏢的惡意侵權做出了明確定性,也對相關損害賠償作出了公正的判罰,完全尊重法院的判決。
該公司稱,互聯網安全軟件是新興領域,用戶與軟件商信息嚴重不對稱,濫用技術侵害用戶與同業權益的現象頻發,違規成本比較低,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嚴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審判決,劃清了互聯網合法競爭的邊界,有利於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最高院維持了500萬元的賠償額,是一個裡程碑,有助於加大不正當競爭的違法成本。
360:發公開信繼續質疑騰訊壟斷
昨日,360在一封“致全體中國互聯網用戶公開信”中,圍繞此案提出了諸多質疑:
1.騰訊慣用“抄襲+捆綁”,創業公司怎麼辦?
“創業公司對業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騰訊抱有巨大的恐懼,是因為騰訊不僅抄襲他人之作,而且大規模進行軟件捆綁。
我們向整個互聯網行業、整個法律界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像騰訊這樣利用自己雄厚的資源,使用“抄襲+捆綁”的手段,擠壓創業公司的發展空間,截斷創業公司的生存之路,創業公司該怎麼辦?”
2.相關法律滯后,用戶電腦能否自己做主?
“修改自己電腦裡的軟件,是用戶的當然權利。而現有法律在保護用戶權利方面需要與時俱進。作為第三方工具,用戶有權利使用360扣扣保鏢修改自己電腦裡下載的QQ軟件。”
3.寡頭壟斷明顯,誰來保護弱勢企業?
“我國互聯網產業已經出現了壟斷現象,在互聯網的部分領域,已經從壟斷競爭階段,逐步跨入到寡頭壟斷階段。從市場集中度來看,即時通訊和搜索最為明顯,分別出現以騰訊和百度為首、穩定的寡頭壟斷市場。
在強大的壟斷巨頭面前,創業公司就是弱勢群體。如果現有法律框架無法為創業公司提供足夠的支持以抗衡壟斷巨頭,其結果必將是法律向擁有更強大資源的互聯網巨頭傾斜。”
律師:高額賠償顯示反不正當競爭傾向
對於上述判決,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佔領認為,互聯網鼓勵自由競爭和創新,但不等於是可以為所欲為的法外空間。360敗訴是意料之中的結果。法院旨在通過這個創紀錄的賠償數額表達制止和懲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明確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