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根據國土部等四部委近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土地儲備機構融資將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統一政策。
在國土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這份通知中,明確提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統一歸口管理土地儲備工作,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然后將名錄或更新結果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經審核后的名錄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按四部門要求,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將被嚴格控制。土地儲備機構優先收購儲備空閑、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儲備土地應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除了這些,還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
土地儲備機構經過審核確需融資的,應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統一政策。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按財政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后,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並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擬批准的融資額度累計不得超過年度可融資規模,對本年融資額度已達到年度可融資規模的土地儲備機構,不得批准新的項目融資。土地儲備融資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納入儲備的土地,不得用於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及時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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