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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食品訴阿裡巴巴注冊“淘寶旺旺” 淘寶勝訴

高健

旺旺食品不滿阿裡巴巴公司注冊“淘寶旺旺”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訴意見,未獲支持。宜蘭食品公司代理人提出,“淘寶”一詞是常用詞,表示去哪裡淘東西,而“旺旺”經過該公司的使用已經有特定含義,構成馳名商標。
2012年12月12日07:55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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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食品訴阿裡巴巴注冊“淘寶旺旺” 淘寶勝訴(網絡配圖)

    旺旺食品不滿阿裡巴巴公司注冊“淘寶旺旺”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訴意見,未獲支持。昨天,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旺旺”之爭並當庭判決:兩個“旺旺”大不同,阿裡巴巴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可以繼續使用“淘寶旺旺”商標。

  台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經營的旺旺食品於1992年進入大陸市場,至今已經在大陸獲得了超過2100個注冊商標,其中以“旺”字為核心的就超過417個,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已經深入人心。該公司代理人指出,“淘寶旺旺”也是文字商標,而且完整包含了“旺旺”二字,並且“淘寶”字體偏小,“旺旺”字體偏大,“淘寶”顯著性弱,“旺旺”顯著性強。代理人認為,“旺旺”商標經過宜蘭食品公司長期使用,在公眾中有很大的影響,“淘寶旺旺”侵犯了旺旺食品的在先商號權。

  商評委說,阿裡巴巴注冊“淘寶旺旺”之所以被核准,是因為兩家企業的性質、商品都不相同,而且兩個商標在名稱、含義、整體視覺效果上也不一樣。阿裡巴巴公司代理人表示,“淘寶旺旺”雖然是文字商標,但是設計上引入了銅錢造型,取興旺發達之意,之所以使用疊詞“旺旺”,是為了加重這種理念。此外,“淘寶旺旺”是一款集成了即時文字、語音、視頻溝通以及交易提醒等功能的聊天軟件,是網上交易必備的工具,和旺旺食品在商標種類上完全不一樣,並且淘寶網作為知名的購物網站,“淘寶”二字的顯著性要高於“旺旺”。

  宜蘭食品公司代理人提出,“淘寶”一詞是常用詞,表示去哪裡淘東西,而“旺旺”經過該公司的使用已經有特定含義,構成馳名商標。

  阿裡巴巴公司代理人否認“淘寶”是常用詞,他指出,在2003年5月淘寶網成立前,任何地方都搜不到“淘寶”一詞,“淘寶”這個詞語是阿裡巴巴獨創的,其特指“去哪裡淘東西”也是淘寶網的影響造成的。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淘寶旺旺”囊括了“旺旺”二字,但是鑒於淘寶網有較高的知名度,“淘寶”二字已經和淘寶網建立了惟一聯系,所以“旺旺”二字的顯著性低於“淘寶”,相關公眾不會誤以為“淘寶旺旺”來源於食品旺旺。法院還認為,兩個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並且宜蘭食品公司也沒有証據証明“旺旺”作為商標,在大陸地區使用並有一定影響。據此,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宣判后,台灣旺旺明確表示不服。

 

 

(責任編輯:薛白、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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