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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假期安排違反勞動法?專家稱不應一刀切【3】

本報記者 黃晶華 發自北京

2012年12月18日07:19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規定

  職工未休假企業需補償

  當很多人在質疑這個放假安排的同時,也有很多人已經在開始謀劃如何巧妙利用自己僅有的幾天帶薪年假來設計屬於自己的超長假方案。

  近日有報道稱,臨近年底,一些公司的員工開始突擊休年假,也帶火了旅游熱潮。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多少人確切地清楚自己享有的年假天數,又有多少人了解未休年假可以獲得補償。

  前述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人士告訴記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會在年底時對員工的未休假天數進行統一核算,之后,按個人的日基本工資的300%進行補償。

  然而,事實上,如這家企業這樣主動、規范的做法,在各行各業中卻並不普遍,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也很少會因為年假糾紛而狀告單位。

  記者查閱2007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其中明確: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條例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今年8月,南京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曾出台了《關於加強和完善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其中規定:倘若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須根據承擔的工作任務情況,由本人提前7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后,單位人事部門對年初已確定的休假計劃進行調整,並安排休假。對調整后的休假計劃,確因工作需要單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應征得本人書面同意,並由所在部門說明原因,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后,方可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

  “帶薪休假在中國執行得並不是特別好,企業應首先建立好這一制度,同時,勞動管理部門更應該督促用人單位鼓勵員工休年假。”蘇號朋說。

  孫立堅則認為,各個行業的特征不一樣,在制度的設計上,應該更加人性化一些。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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