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中國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在全國31個保監局轄區內試點實行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處對接,通過保險行業協會調解的方式減少消費者訴訟成本,以調解形式達成的協議經法院確認后,將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
《通知》要求,試點地區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的保險調解組織將與當地法院實現對接,在出現保險合同糾紛時,當地法院向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准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願選擇。同時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採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后委托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糾紛。
通知指出,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據悉,此次保監會擬在31個保監局轄區開展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試點,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江西、重慶、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和廈門等保監局全轄區列為試點地區,其他21個保監局轄區選取1-2個城市作為試點地區。
(責任編輯:薛白、喬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