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6日09:31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防止大氣污染條例在日本早已有之,規制對象廣泛,包括排放煤煙的工廠企業、產生粉塵的作業以及汽車等,而其中最為主要的是“工廠企業煤煙規制”。
以《大氣污染防止法》為基礎制定追加標准
日本各地方政府制定的防止大氣污染相關規制都與《大氣污染防止法》有關,所以接下來在介紹該法規制事項的同時,也談談地方政府規制中需多加注意之處。
日本19個都縣設定了追加標准。圖中的都縣都針對《大氣污染防止法》規定的煙灰及有害物質制定了追加標准。除此之外,有些地方政府還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制定了自主規制 |
《大氣污染防止法》制定了日本全國統一的煤煙(硫氧化物=SOx、煙灰及有害物質)排放標准,要求工廠等遵守。
對於硫氧化物以外的煤煙,都道府縣可以設定追加標准,替代《大氣污染防止法》制定的標准。對於違反追加標准者,可直接採用該法的處罰措施。
如上表所示,以《大氣污染防止法》為基礎制定了追加標准的都道府縣並不少。有些條例就直接命名為“依據《大氣污染防止法》規定排放標准條例”等,也有些是包含在《公害防止條例》及《生活環境保全條例》中。
另一方面,針對僅靠遵守煤煙排放標准難以防止大氣污染的工廠聚集區等,還制定了總量排放標准。由都道府縣規定具體的設施規模及標准值等。
指定了總量排放標准的地區,關於硫氧化物有東京都主城區部及千葉市等24個地區,關於氮氧化物(NOx)有東京都主城區部及大阪市等3個地區。
在這些地區內設有工廠等的企業,除了上文提到的煤煙排放標准,還必須以工廠為單位,遵守這個總量規制標准(煤煙是以設施為單位)。
而且,在根據《大氣污染防止法施行令》適用燃料使用標准的札幌市部分地區等14個地區,各都道府縣條例分別規定了具體標准。
除了《大氣污染防止法》,很多地方政府也通過條例等,針對工廠企業自行規定了包括防止大氣污染在內的規制。
一般的規制方法是,通過《公害防止條例》及《生活環境保全條例》,要求屬於規制對象的工廠等申報相關信息,並遵守規制標准。
例如,山口縣《公害防止條例》設定了“指定工廠”及“特定設施”。指定工廠是指,在不適用《大氣污染防止法》總量規制的下關地區等,針對環境負荷較大的工廠企業,實施符合法律規定的硫氧化物總量規制,同時也對煙灰及有害物質進行規制。指定工廠為審批制,特定設施為申報制。兩者都需遵守規制標准並進行測定,如有違反,便會接到整改命令等。
東京都《環境確保條例》還將不受法律管制的甲醛等33種物質列為“有害氣體”,對其排放濃度進行規制。
甲醛等33種物質為東京都自主規制物質。從表中的“分類”可以看出,
兩者對規制物質的理解有所不同。作為規制對象的設施及規模也不同。
如上表所示,東京都條例中的規制對象物質分類及設定方式與國家法令有所不同。有些物質名稱都不一樣,比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在條例中被稱為“碳化氫類物質”等。
而且,東京都除了按領域制定規制外,對設置環境負荷較大的工廠還採用了審批制。工廠企業統一審批制度除了上文提到的山口縣外,神奈川縣、川崎市及橫濱市等也在實施,如果加上申報制,則大部分都道府縣都在實施。
通過綱要進行實質性規制
除了條例外,還有通過綱要進行實質性規制。埼玉縣《大氣污染緊急對策綱要》規定,以企業為單位,設置了燃燒能力合計每小時500升以上的煤煙發生設施者,需要提交大氣污染緊急措施實施計劃(沒有懲罰措施)。
如上所述,之所以存在多種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制,有著歷史性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走在中央政府前面實施了相關規制。即使在現在,許多地方性規制的內容也比國家法律更為嚴格,因此有時與國家法令不一致。
2006年4月,依據《修訂大氣污染防止法》,日本開始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制。有關方面必須申報對象設施、遵守排放標准及進行測定等。
在《大氣污染防止法》修訂前,作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策,有些地方政府就已經通過條例制定了關於排放濃度及設備標准等的規制。比如埼玉縣、東京都、神奈川縣、福井縣、愛知縣、三重縣、大阪府、大分縣、川崎市及橫濱市等。也有些地方政府通過綱要要求企業申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設施。對象設施及規制方法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地方政府針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加油站的汽油儲藏設施制定了設備標准等。
大阪府於2007年3月修訂了《生活環境保全條例》,強化了自主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制。內容包括:①記錄申報工廠等遵守規制標准的狀況,②減少將汽油從油罐車轉移到地下儲油罐過程中的排放量,③推動在建筑物等的涂裝工程中使用低溶劑涂料等。同時,還指定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相關物質的管理化學物質,強化了化學物質對策。條例於2008年4月開始實施。
千葉縣也制定了旨在削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的新條例。重點在於推動企業進行自主管理,但對象企業必須提交自主對策計劃及實際成果報告,對違反者進行處罰(罰款)。對象設施約為300個左右,其中包括不屬於《大氣污染防止法》適用對象的供貨設施等。
【小知識】東京大氣污染訴訟
東京大氣污染訴訟案是東京都居民以日本政府、東京都政府、日本道路公團(當時)及汽車廠商為被告,要求被告方對大氣污染導致的健康損害進行賠償,並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質等的訴訟案件。
1996年5月,居住於東京都“7號環形公路”等主干道沿線的居民提起了上述訴訟。2002年10月,東京地方法院作出判決,承認作為原告的部分哮喘患者健康受損,日本政府、東京都政府以及日本道路公團負有賠償責任。原告和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述。 2007年,以被告方建立救助制度等為條件,雙方達成了和解。作為針對如今依然嚴重的公害問題提起的訴訟案,其審理備受關注,同時,也引起人們對汽車尾氣問題的廣泛重視。其結果,隨著訴訟案審理的進行,日本幾乎每年都在強化對汽車尾氣的規制。(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