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北京廣告經營資質存疑
記者從接近雙方交易的知情人士處獲悉,NBA北京與中航文化曾以廣告銷售的方式簽署過一份“廣告存儲銷售協議書”,但此后,雙方對於協議書中的廣告資源內容和執行方式存在爭議。
上述人士告訴記者,類似體育電視轉播中的“貼片廣告”銷售一直是廣告行業的潛規則。其贏利模式系將體育相關節目中的部分廣告時段外包給代理商進行銷售,但常有代理商拿到了媒體資源之后,發現體育節目的提供者其實無法影響由電視台全權控制的節目具體播出時間。這會給廣告客戶的播出間接帶來不確定的損失﹔此外對於這些資源是否可以用來銷售,個中情況林林總總,許多不具備廣告經營資質的外資企業常常以類似“知識產權使用費”等方式,來規避廣告的行業監管及審批。
記者向NBA中國進行求証時,一名公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類採訪需要得到美國總部的回復,是否會接受採訪並不清楚。”
記者查閱了NBA北京的工商資料,作為外資企業,從NBA北京公司在中國辦理的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范圍”來看,NBA北京公司的經營范圍並不包括廣告經營業務。
按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NBA北京在簽署類似廣告存儲銷售協議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僅需要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並且在辦理變更登記前還應按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相應的前置審批手續,涉及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的必須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薪評律師事務所張韜律師指出,“如果進行廣告時段的銷售,交易雙方都需要具有廣告經營資質,如果雙方並以未居間方式簽訂合同,即賣方已經從出售廣告時段中獲利,賣方必須具有廣告經營的資質,否則超出了經營范圍。”
記者從北京工商局了解,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將面臨工商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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