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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回放:4年前,長春市民劉先生77歲的父親過世。最近他打算把父親名下的車賣了,需先辦理繼承公証才能買賣過戶。公証處按法律規定,需要他提供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爺爺奶奶的死亡証明,可爺爺奶奶過世50多年了,老家還在遼寧省,具體地址不詳。這個証明怎麼開?
我們一生到底要辦多少個証?廣州市有一位政協委員曾估算,中國人一生大約需要辦103個証,這還算低估的。
我們的生活中,有許多事情要辦理需要到各種部門去開証明,各種奇葩証明也搞暈很多人。常常碰到的最難開的証明,有些不是因為辦理程序復雜,而是因為歷史原因,使有些東西無法再証明。
■案例
為証明老人死亡
要到墓地拍照
講述人:長春市民李先生
長春市民李先生的岳母一年前突然離世,老人走后,留下房產和一大堆存折。因為老人走得急,沒留下任何遺囑,就連存折的密碼也沒告訴家人。
李先生的妻子是老人唯一的女兒,繼承這份遺產,卻費盡周折,整整跑了兩個月。
原來,要繼承房產,公証處要求李先生的妻子拿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証明,可這4位老人已去世幾十年了,死亡証明根本沒有。要証明這4位老人已經去世,可以去查戶口,可當時的戶口都是手寫的,沒有電腦存檔,也查不到,最后公証處給出辦法———去4位老人的墓地拍照。
沒辦法,最后隻能使這招。
除了証明老人死亡外,還要証明李先生的妻子是獨生女。
這比証明四位老人死亡還難,因為街道、戶籍部門都拒絕開具這個証明,最后為了能証明岳母隻有一個女兒,找到岳母原單位和3位老鄰居,又找到街道,才開出來了這份唯一女兒的証明。
這些手續跑下來,整整花了兩個月的時間,后來李先生去銀行取老人的存款,依然是需要公証處的一大堆証明,為了不再費周折,李先生和愛人使了很多辦法,先是猜密碼,按照老人的習慣猜銀行密碼,還有就是看存折裡存款不多的話,就選擇放棄了。
A 死亡証明
去世多年的親屬 開死亡証明難
一般在辦理財產繼承時,多用到死亡証明。在眾多難辦的証明中,死亡証明算一種,難就難在要開具去世多年的人的死亡証明。
在辦理繼承公証時,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証明、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証明。
死亡証明由哪些部門開具?
2013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証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一、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填寫。二、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死亡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並進行死因推斷之后,填寫《死亡調查記錄》及《死亡証》。
同時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救治或調查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証》。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証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根據規定,目前能夠開具死亡証明的機構一是醫療部門,二是公安部門。對於去世多年的,這兩個機構很難開具出証明,因為都沒有那時候的記錄。戶籍部門說,1999年前,還沒有電腦錄入信息,所以這之前的信息查不到,公安部門就無法開具這份死亡証明。
去世多年 咋開死亡証明?
戶籍科的民警建議,像老人去世幾十年,派出所找不到當時的檔案,無法出具死亡証明這種情況,可以由直系親屬到法院申請公示,宣告死亡后即可証明已死亡。律師認為,如果派出所查不到戶籍信息,無法開具死亡証明,可以考慮由去世者單位、所在社區或死亡醫院開具死亡証明。如果這些路都行不通,可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確認房產繼承人資格,然后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申請公示宣告死亡的用時會比較長一些。
B 親屬關系証明
戶籍信息查不到 証明親屬關系難
辦理移民、繼承遺產、出國都需要出具親屬關系証明。一般要証明親屬關系,第一個想到的部門便是派出所,但很多人卻無法証明“你媽是你媽”、“你爸是你爸”。
戶籍信息為什麼查不到?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戶籍部門的人說,通常都是因為戶籍信息查不到,戶口遷移、注銷等情況,父母的戶口和子女不在一個本上,還有一些特殊情況,落戶時就信息混亂,有孩子不隨父母落戶,而隨爺爺、奶奶或者其他親屬落戶的情況,這樣一來,從戶口的登記信息上,根本看不出是親屬關系,所以才造成了証明難。
親屬關系還能怎麼証明?
長春市國立公証處的公証人員給出建議,事實上所謂的親屬關系証明,通常是指派出所出具的原始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的信息,但這並非唯一的選擇,有時候親屬關系也可以採取其他途徑証明,比如獨生子女証、出生証、公証書、裁決書、單位開具的有效証明、父母的檔案等等,也可以作為親屬關系証明,辦証機關在辦理過程中也都會認可的。
C 單身証明
離婚証能否証明單身
“我有離婚証,為啥不能証明我現在是單身?”長春市民王女士買房子時被要求出示一份“單身証明”,她覺得自己有離婚証,就能証明自己單身。
為啥非得開單身証明?
有人說,戶口本上寫著未婚,就証明是單身,咋還要單身証明?
其實“單身証明”又叫做“未婚証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証明”,是証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証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單身証明”的用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稀奇古怪。據介紹,目前房屋買賣、繼承房產、銀行貸款、出國辦簽証、涉外婚姻、戶口遷出遷入,甚至征婚、找工作都需要“單身証明”,廉租房、低保的審核更是每年都需要。其中,大部分証明都是用於房地產交易。因為用處多,所以婚姻部門每年辦理的“單身証明”要佔一定的比例。
離婚証能否証明單身?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說,由於辦理離婚再婚,離婚証並不收回,所以,有離婚証不能証明自己就是單身。目前我國婚姻登記管理和戶籍管理分離,離婚雖然需要戶口本,但民政部門隻負責審核,並沒有修改戶籍婚姻狀況權限,隻有離婚雙方拿著戶口本到戶籍所在派出所更改信息才行。結婚也是一樣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去派出所更改婚姻狀況,那麼戶口信息還是保留此前的狀態。
另外,法院辦理的離婚信息以及當事人死亡后由公安部門注銷戶口的信息,民政部門也不能及時知曉,所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無法做到完全的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