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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還是國際慣例

2012年11月10日10:0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最近,一位西安信用卡持卡人王某透支11萬元5年后要還44萬元的遭遇引起了社會關注。據了解,目前國內除了工行採取部分罰息之外,大部分銀行都採用全額罰息的方式。即如果持卡人透支10000元,截至還款日還了9990元,哪怕隻有10元未還,銀行仍按10000元收息。

  雖然目前另有部分銀行推出了10元以下“容差還款”規定,即如果持卡人還款差額在10元以下,則可免罰息。還有部分銀行推行延緩還款日措施,隻要持卡人提前打電話申請,可以延緩還款日最多7天。但這些措施仍然沒有改變“全額罰息”的本質。即隻要持卡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全部還清,超過10元仍會面臨著以全額計算的罰息。

  11月6日,山東律師王新亮致信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請求銀監會對銀行業涉及信用卡的“全額罰息”霸王條款進行整頓或廢除。

  這一在國內多數銀行盛行的做法,在消費者看來“顯失公平”,銀行則多理直氣壯於“符合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真理和事實究竟如何?《法制日報》特邀請金融法專家於法理和法治實踐層面對此問題予以解析。

  正方:“全額罰息”早已不是國際主流 銀行壟斷惡習源於監管不力

  “目前,國內某些商業銀行以國際慣例為借口而罔顧金融消費者權利的現象,某種程度上反映出這些商業銀行的傲慢與無知,更映襯出國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不完善的尷尬境地。”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強力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發達國家採用“平均每日余額法”

  強力對於國際上的相關做法進行過細致的研究。他表示,情況早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謂信用卡“全額罰息”規則,在國際上已經不再是主流,目前歐美等發達國家目前採用“平均每日余額法”(Average Daily Balance)作為計算遲延給付的主要方法。

  “平均每日余額法”是發卡機構把賬單周期內每天的透支余額相累加(發卡機構可選擇是否累加計算當期發生的消費透支額),算出賬單周期內的日均透支余額,接著再乘以賬單周期天數、日利率來計算利息。美國信用卡市場佔有率較高的幾大發卡機構如美洲銀行、富國銀行、第一金融資本公司等均採取每日平均余額法計息,這種計息方式相比全額罰息來看,不僅利息相對減少,也更趨合理。

  在香港,包括匯豐銀行、花旗銀行(香港)、恆生銀行等大型商業銀行在內的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採用非全額還息制。例如,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匯豐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第6條(C)款規定“如持卡人在到期日仍未向本行清付結單結欠的全部款項,則(a)所有未清付的結單結欠須從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及(b)所有在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后記賬的新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有關財務費用將根據本行現行的《匯豐零售銀行及財富管理客戶銀行服務費用簡介》中所列每月利率按日計算”。

  另外,同樣在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匯豐零售銀行及財富管理客戶銀行服務費用簡介》G1私人信用卡條款之財務費用中規定:“如持卡人在到期日仍未向本行清付結單結欠的全部款項,則(a)所有未清付的結單結欠須從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及(b)所有在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后記賬的新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有關財務費用將會以月息2.50%按日計算(最高相當於購物簽賬年利率為34.46%﹔或現金貸款年利率35.61%,此年利率已包括現金貸款費及手續費)”。

  在台灣,也未見有類似大陸“全額罰息”的做法。以台灣大眾銀行“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說明”為例:持卡人可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給大眾銀行。而剩余未付款項部分,持卡人可以延后付款,並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后付款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如此做法,意在為持卡人還款提供便利和寬限期,但並非無償。商業銀行是以賬款未繳余額部分,根據持卡人依信用評分所訂定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年息百分之二十﹔約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至該筆賬款結清之日。並非一股腦地“全額罰息”。

  在日本,“全額罰息”也不存在。根據現行《利息限制法》規定,以金錢為目的的消費借貸利息必須符合該法規定的利息范圍,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利息限制范圍,則超過部分無效。該法規定:“本金未滿10萬日元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0%﹔本金在10萬日元以上不滿100萬日元的,年利率不得超過18%﹔而本金在100萬日元以上的場合,年利率不得超過15%”。由於《利息限制法》的存在,使得銀行在收取客戶利息時,也要受到該法的限制,因而在日本不可能存在所謂“全額罰息”的情況。

  強力特別強調:信用卡之高額罰息應是特別說明條款。否則難以達到真正“自願平等”﹔信用卡是之“信用”應是對持卡人和發卡機構雙方而言的,均需守信。

  監管不力銀行濫用壟斷地位

  擔任了十多年銀行顧問的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全額罰息的國際慣例並不存在。根據國際慣例,罰息一般產生於借款人(即銀行用戶)無法按時還款的情況,利率一般比正常利率高出1%至2%。罰息注重反映銀行因無法使用未歸還款項而產生的損失,不應等同於反映銀行對借款人懲罰的罰金。國際上許多銀行並沒有關於全額罰息的概念,而是根據未歸還金額為基礎計算罰息金額。

  吳革表示,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本來是學習國際同行的先進經驗開始,但是他們學習的更多的是如何多發卡、多贏利、少投入,對於避免侵犯到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商業銀行並沒有學到位。除了全額罰息這一不合理的規定外,實踐中,國內商業銀行肆意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做法比比皆是。

  比如,不負責任地濫發卡,刺激無消費能力或消費能力不足的人透支消費,再通過民事和刑事手段對持卡人嚴厲打擊﹔利用征信系統將信用卡持有人列入黑名單的方式,從而過度地保護了商業銀行自己的利益﹔利用格式合同多收、超收持卡人費用、利息、罰息﹔管理不嚴,泄露持卡人個人信息等等。

  再以信用卡被盜用為例,國際上是發卡行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個人僅承擔最高不超過50美金的費用。而中國大陸幾乎所有的發卡行,都通過其格式合同將信用卡被盜用的風險轉化給持卡人。一旦發生引用卡被盜用后,發卡行要求持卡人還款,並將不及時還款者提交央行征信中心,列入不良信用的黑名單,從而逼迫持卡人還款。

  在消費者與銀行簽訂的服務合同中,往往包含若干條款明顯有利於銀行方的內容,即霸王條款,比如“離櫃概不負責”、貸款需繳貸款咨詢費、異地取款手續費等。在消費者還款方式和時間上,銀行也在合同中做出了較為嚴格的描述,如隻要逾期還款,無論是出於合理原因還是惡意透支,銀行一律在消費者個人信用記錄上進行記載,導致消費者無法進行下一筆貸款。而當銀行自己出現操作失誤時,如客戶接受銀行理財業務,造成巨額虧損,銀行往往根據合同中表明的“銀行僅為第三方為其提供交易平台”、“事件屬於客戶和理財經理的私人問題”為由為自己免責。

  吳革分析,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源於銀行的壟斷地位。企業、個人需要資金周轉,隻能通過銀行去貸款。於是,少數幾家具有壟斷地位的銀行,根據自身的資本和市場佔有率的優勢地位,限制了民間資本涌入金融市場,也限定了消費者對服務的選擇權,並在消費者享受服務時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吳革還提醒說,造成當今銀行壟斷現狀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銀監會對銀行的監管不力。

  以信用卡管理舉例,截至2011年年末,包括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內的10家銀行去年共新發信用卡超過4500萬張,累計發卡總量達到近2.6萬億張。在銀行瘋狂擴張業務容量,將發卡對象擴展到毫無還款能力的學生等群體時,銀監會並未出台任何條例加以制止或引導,最終導致透支額達8129.56億元,較2010年年末增加3637.96億元,增長幅度高達81%。

  反方:關鍵在於消費者是否知悉理解 “全額罰息”不違反強制性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邢會強曾在中國工商銀行(3.87,0.00,0.00%)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他主張,問題的關鍵不是實行全額罰息還是差額罰息,而是相關規定透明與否、消費者理解與否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如何構筑全方面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問題。

  關於信用卡全額罰息的問題,有人主張這個條款屬於“霸王條款”,銀行未盡提醒義務,因此是無效的。邢會強認為,如果訴至法院,則這種主張存在著“舉証難”問題。此外,銀行也可以將有關“霸王條款”以粗體顯示,以示其盡到了提醒義務。當然,客戶也可以主張說銀行未予以口頭提醒,但這種主張也同樣存在著“舉証難”問題,同時,法律法規以及銀監會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並未要求銀行口頭提醒。因此,凡此類糾紛,客戶是難以勝訴的。

  還有人主張這個條款“顯失公平”。信用卡持卡人欠銀行10元錢,結果銀行按10000萬計算罰息,這“顯然失去了公平”。邢會強認為,這種主張有一定道理。但關鍵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銀行這麼做呢?在信用卡持卡人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就很難說這個條款“顯失公平”了。從長遠和終極看,“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羊毛還是要出在羊身上。信用卡為什麼會有那麼多優惠呢?信用卡有免息期,有的信用卡還有折扣。銀行的這些成本絕大部分要在其他地方“找回來”。全額罰息就是懲罰粗心大意的信用卡持卡人,使銀行能夠把其他成本“找回來”,並且還能獲得不菲盈利的一種“商業模式”,或者說是一種“陷阱”。當然,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知情,估計是沒有多少人會同意接受全額罰息的。因此,這裡的關鍵不是“顯失公平”問題,而是是否知情的問題。

  邢會強表示,全額罰息不是中國人的發明,是信用卡行業普遍實行的一種做法。“現在大家通過幾個熱門案例知道終於知道了原來信用卡還有全額罰息這回事。在此之前,大家是不知道的。信用卡合約沒有幾個人能在簽字前詳細閱讀。不但信用卡合約、協議如此,我們去銀行櫃台辦理業務要簽很多字,這些簽字所指向的協議(如網上銀行服務協議等)也沒多少人認真、詳細閱讀。大家不閱讀就簽字,事后出了問題才悔之晚矣。”

  為此,邢會強認為,應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予以應對。“為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很多國家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例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政府金融技能委員會,美國財政部下設的金融教育辦公室、金融技能與教育改善委員會以及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下設的金融技能辦公室。英國的理財咨詢服務局(MAS)等等。在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教育的重要性的認識顯然是非常不到位的。”

  此外,客戶即使閱讀了協議也未必能發現所有的隱藏費用。邢會強說,信用卡收費的不透明是各國共同存在的問題,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為之而頭疼的問題。應對這一問題,金融發達國家已經進行了一系列嘗試。例如,美聯儲廣泛使用“消費者測試”(consumer testing)來改善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公開情況,並使之成為標准行為准則。如果即使最大程度的公開也無法完全被消費者所理解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美聯儲會禁止此類實踐。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還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並授權其為防止從事與提供金融產品有關的不公正、欺詐或勒索的行為甚至犯罪行為,保証在相關費用、收益和風險方面對消費者進行自始至終、適當和有效的信息披露等目的而採取措施。因此,像有的律師所主張的,監管機構應禁止信用卡領域的全額罰息,從國外的情況看,也不是不可能的。

  雖然說有可能,但邢會強認為,在我國可能性也不太大。他表示,國外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挽濤認為,單純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全額罰息並不違反任何強制性的禁止規定。對於銀行的收費,可以將其看做一種市場行為。這一問題現在引起公眾關注,並與法律的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挂鉤,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其實是需要從多方面事實進行判斷的。比如,銀行的告知義務如何算得上是履行了?這本身就是一個難以判斷的問題,合同中寫明還是特別提醒還是寄送有關說明才是合適的?很多時候,即使銀行反復提醒,消費者也未必留意到。

  楊挽濤還表示,聯系到國內的大環境,我們尚未形成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運行機制,因此實踐中出現了各種雖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但也帶來許多爭論的做法。這就看政策環境是更支持和鼓勵商業行為還是更傾向於保護個人利益。事實上,這一問題在各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都有側重點。在我國,目前可能更傾向於前者。

(責任編輯:李棟、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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