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現象,既有一系列預期和超預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因此,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2月19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促進我國銀行業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8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同時廢止。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於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於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農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處長劉江榮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指標是參照“巴III流動性標准”提出的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對銀行流行性監管提出了更嚴格要求,將表內資產和表外資產一同納入管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指標下,銀行對於同業業務及理財業務的開展將更加審慎。
農業銀行青島分行高級經濟師周洪波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這是在為今后銀行業的進一步放開打好制度框架。在利率市場化及互聯網金融的沖擊下,銀行要管好自己的流動性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專家呼吁要取消的存貸比依然被列為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指標之一。對此,劉江榮表示,此次雖然仍然保留了存貸比的監管指標,但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對於銀行的要求已經比存貸比更嚴格,今后可能將逐漸取代存貸比指標。
《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