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險應以什麼為保險標的
在世人眼中,婚姻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雖然保險業可以精算出離婚對夫妻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字,但由此設計出的保險產品能不能維護一段美好的婚姻?
有不少保險公司試圖通過保險產品來鞏固婚姻關系。從現有的資料來看,婚姻險在多個國家都有嘗試,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做法。
比如英國,每對夫婦每月交5英鎊的保險金,自保險之日起,夫婦和睦相處25年,可以領到5000英鎊的保險金﹔夫婦中若有一方在保險期間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未亡人可以領到1000英鎊的撫恤金﹔如果參加保險的夫婦不和,經由公司調解無效而離婚的,被遺棄一方可獲3000英鎊的保險金。
在瑞典,參加保險的已婚男女按年繳納一定數額的投保金,在結婚25周年時,保險公司將一次性地贈予投保夫婦一筆可觀的保險金。期間夫妻雙方如有一人過世,另一方亦可領到一定數額的撫恤保險金。
韓國20年前就開始了愛情保險的嘗試,分為婚前和婚后愛情保險。婚前愛情保險以戀愛者是否最終成婚為給付條件,若雙方最終成婚,保險公司將給付一定額度的保險金,否則不給付保險金。婚后愛情保險以婚姻存續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婚姻存續到一定年限,保險公司在重要的結婚紀念日支付保險金,婚姻中斷保險即終止。
美國也有類似的婚姻保險,但更像是財產分割合約。保單上按夫妻實際共有財產,列明財產分配及贍養費情況。雙方如果離婚,就履行分產合約。可以在保險中約定,因婚外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財產分配方面會有所懲罰。
從這些國家的情況看,婚姻保險以婚姻的存續為保險標的,是通過保險的手段來保全婚姻。
但在我國現有的數款婚姻保險產品中,更多的則是關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生存狀況以及財富累積。這類保險一般規定如果婚變,退保金會偏重歸屬女方。
一些保險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大部分壽險公司推出的愛情保險、婚姻保險,實際上大多是一份夫妻捆綁的綜合保險計劃,保險范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年金等等,而無法以婚姻關系存續作為賠償或給付。這樣的保險只是一種金融工具。
著名理財師、東方華爾總裁劉彥斌表示,誰也不能為婚姻保險,婚姻保險只是保險公司推銷的一種說法,它的實質是儲蓄型保險,受益人得到的保險金是所繳納的保費加上利息收入。它不可能像意外險一樣,一旦離婚就得到一大筆的賠付,那樣的話保險公司一天就要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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