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魯坤/制圖
表面看似開展鋼材貿易“托盤業務”,實則是借經營之名詐騙國企貨款,孫清濤、孫登茂等8人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大肆行騙國企,金額高達3.6億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中7人無期徒刑。
10起“托盤業務”詐騙國企3.6億元
2012年9月,北京的一家國有企業———國電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國電公司”)報案稱,2012年4月,孫清濤、孫登茂以開展鋼材貿易為名,通過簽訂鋼材購銷協議,提供虛假貨權憑証,並支付小額保証金方式詐騙公司貨款。
經查,孫清濤系上海龍建鋼鐵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龍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鐵山鋼材現貨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鐵山庫”)股東,並實際控制上海知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知安公司”)﹔孫登茂系上海巨旺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巨旺公司”)負責人、上海鐵山鋼材現貨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孫清濤歸案后交代,2011年9月,因缺少資金,遂與章高峰、孫登茂商議,以下游公司委托國電公司購買上游公司鋼材的形式,從國電公司套取錢款。2012年4月,孫清濤以龍建公司和知安公司名義與國電公司簽訂三方《鋼材購銷協議》,約定由知安公司委托國電公司向龍建公司購買鋼材,鐵山庫給龍建公司出具該公司存放在倉庫的鋼材貨物倉單,再由國電公司派人到倉庫對照貨物倉單實地檢查后貼上國電公司的標簽,之后鐵山庫給國電公司提供貨權憑証。三個月后,知安公司支付鋼材款給國電公司,拿回鋼材貨權。協議還約定,知安公司在交給國電公司貨款20%保証金后,國電公司與龍建公司簽訂採購合同並付全款,國電公司每月按貨款價值的2?收取知安公司的代理費。
上述交易,在鋼材貿易領域叫“托盤業務”。
這筆合同中,在知安公司向國電公司支付1000萬元保証金后,國電公司將合同約定的5000萬元鋼材價款支付給龍建公司。由於龍建公司在倉庫中存放的鋼材隻有少量或沒有,貨權憑証只是一張“空頭支票”。
鐵山庫為什麼要給龍建公司出具虛假的貨物倉單呢?
“因為我與孫清濤是親屬關系。”鐵山庫法定代表人孫登茂交代。而孫清濤的說法是,“我答應介紹他與國電公司也做一筆類似交易”。
不久,孫登茂以其控制的巨旺公司和另一公司,採取上述同樣方式與國電公司簽訂合同,騙取國電公司貨款3995萬余元。
為了從國電公司套取更多資金,他們變換公司身份,繼續與國電公司“合作”:2012年6月,孫清濤伙同蔡作斌等人使用另外兩個公司名稱騙取4100萬余元﹔2012年7月,孫清濤借用南京兩家公司之名騙取3740萬余元。除此之外,章高峰自己單獨或伙同他人作案4起,騙取國電公司近1.19億元﹔周芳長伙同楊義等人作案2起,騙取國電公司上級集團公司8000多萬元。
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審查發現,該系列案共涉及8名被告人,他們通過鋼鐵貿易形式從國企融資,或單獨或合伙實施詐騙10起,案值高達3.6億元。
“拆東牆補西牆”法院認定合同詐騙
在孫清濤看來,他們不是騙取國電公司錢款,而是“套錢”維系公司經營。“生意欠款太多,而且從銀行也貸不出錢來,必須用這種方法‘套錢’堵債務窟窿。”孫清濤說。
在龍建公司財務主管看來,“孫清濤就是拆東牆補西牆歸還貨款和高利貸,公司沒什麼業務。”
“套來”的錢去了哪裡呢?孫登茂供稱:“我從國電公司拿到5300萬元后,首先轉給章高峰3000萬元。他稱用這筆錢還國電公司上一個合同的回購款,並約定給我3%月息作為回報。章高峰答應,他下一筆從國電公司弄出來錢還給我,我再拿這筆錢還給國電公司。另外1000萬元借給孫清濤,約好3%的月息。剩下的1000萬元,我用於償還銀行借款。”
“他們就是在用從國電公司套取的貨款,來償還前期合同款,或償還其他債務,相互周轉借用,形成一個循環。”辦理該案的檢察官、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公訴二處副處長崔譽說。
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陸續對前述10起案件提起公訴,指控孫清濤、孫登茂、章高峰等8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國電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合同詐騙罪。
庭審中,被告人稱與國電公司開展的是正常的鋼材貿易合作,並不構成犯罪。孫清濤辯稱,早在2011年就與國電公司開展合作,前期所做交易均已按時付款,后因資金鏈斷裂無法付款,自己主觀上不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犯罪故意,也沒有欺騙的故意﹔國電公司明知貨權憑証虛假,並未被騙。
孫清濤還提供了與國電公司來往的電話錄音、短信,証明國電公司與其採用鋼材購銷合同的形式,行企業金融借款之實,貨物倉單是應國電公司的要求出具的,國電公司自交易之始就知道貨物清單與實際不符。由於無法証明錄音、短信証據來源合法性,法院沒有採信。
孫清濤供述,由於2012年4月那個與國電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沒有資金付給國電公司,就請求國電公司領導再簽一筆新合同,利用“新錢”來付上一個已到期的“舊錢”,國電公司領導就同意了。但國電公司對此否認。
對於被告方辯解,公訴人崔譽在庭審中指出,客觀方面,孫清濤、孫登茂為達到非法獲取並佔有資金之目的,隱瞞公司無力交付鋼材及支付款項的事實,採取將他人貨物謊稱是自己貨物向國電公司出具虛假貨權憑証,並用支付小額保証金的手段取得國電公司信任,騙取款項后用於還債而無法歸還,實施了利用合同騙取對方款項的行為。主觀上,他們明知提供的虛假倉單根本無法起到抵押擔保作用,隱瞞事實騙取巨額款項,且無力付款又無法交付鋼材,根本就沒有能力和誠意履行合同,實施的客觀行為反映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孫清濤、孫登茂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孫清濤、孫登茂等7人無期徒刑,判處1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崔譽告訴記者,涉案人員均為在上海、南京等地做鋼貿生意的福建寧德、周寧人,多為親朋好友。他們互通有無,彼此提供公司、倉庫或幫忙出具虛假倉單,從國企套取款項互相周轉使用。“之所以互相支持,是為了能夠使款項循環起來,避免因一單合同出現問題而導致整個資金鏈斷裂。”
名為“托盤”實則非法拆借
“名為鋼材貿易‘托盤業務’,實質上行的是企業違法拆借資金之實,這正是他們的詐騙模式。”崔譽說。
她介紹,“托盤業務”,簡單地說就是代理購貨,一般多發於資金密集型產業領域,是資金實力較差的企業,借手於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擺脫資金困難,帶有短期融資的性質。
本案“托盤業務”的基本方式是:一,委托方提供兩家公司分別作為上下游公司A和C,國企作為中間公司B。合同期限一般為6個月,A與B簽訂委托採購鋼材合同、B與C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二,從資金流看,A委托B採購鋼材並支付20%的貨款保証金,B再向C購買鋼材並把全款支付給C,A向B支付貨款回購鋼材,B收取A6?的代理費,即為B賺取的利潤﹔三,貨物流轉上,C賣鋼材給B,B再以高於採購價的價格出售給A。由於上下游公司A和B均為委托方所實際控制,因此貨物並不實際流轉,但在貨權名義上確有從CBA的流轉過程。
“這種模式,雙方利益共贏:委托方緩解了資金困境,有更多的資金維持經營﹔國企獲得出借資金6?的收益。”崔譽說。
這些被告人為什麼將國電公司作為詐騙對象呢?
2011年后,鋼材價格持續下跌,銀行收緊銀根,鋼貿商資金緊張,遂通過鋼材買賣合同套取國企資金,繼續“拆東牆補西牆”。
辦案人員介紹,2011年2月,國電公司准備進軍鋼材市場,找到了在鋼材市場從業多年的上述涉案人員,並到南京與他們接洽。經過商談,以“托盤業務”的形式開展合作。2011年12月,國電公司決定全面進軍鋼材市場,並且收購了章高峰、蔡作斌等人經營的南京龍港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將公司更名為國電南京分公司,國電公司控股,孫清濤、章高峰、蔡作斌等人同為分公司股東,並被任命為分公司高管。他們打著國電南京分公司的旗號與國電公司開展“托盤業務”繼續拆借資金,其中一起就騙取4100萬余元。“國電公司給南京分公司‘托盤’,是自己跟自己做生意。”
孫清濤供述,“實際上國電公司不參與任何銷售,由我們直接負責銷售經營,鋼材只是名義上劃歸國電公司,這些都是為了從國電公司拆借資金,因國電公司屬於國有公司不允許民間借貸,我們就採取這種方式借貸,雙方心知肚明。”
“上下游公司表面看似兩家不同的公司,實質上都由一方控制,目的是通過套取國電公司貨款進行融資,國電公司收取貨款6?的代理費,這正是國電公司贏利模式。”崔譽提示案件本質。
國企屢被騙監管缺失是禍根
“利用‘托盤業務’詐騙,本案並不是個案,在鋼貿行業並不少見,有些甚至變換形式延伸到其他貿易行業。”崔譽說,市檢一分院已經辦理多起此類案件。
該院分析認為,“托盤業務”詐騙案件多發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資本的逐利性與使用者的貪婪心理一旦結合,就幻化出無限魔力。被害國企通過一單三方業務,大約可以賺取6?的資金回報﹔被告人一方在扣除20%的保証金后,一單業務可以獲得4000萬元左右的現金流,使用期限為6個月。等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再通過與國企繼續簽訂一筆新合同,來覆蓋之前應支付的本息,從而形成一根資金使用鏈條。關鍵的問題是,被告人拿到錢之后並沒有找到更為合適的投資點,無法獲得回報以彌補資金使用成本,這種形式的融資到最后變成純粹的資金進出游戲,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游戲終有一天會出現“磚頭”不夠用的情況。
二是國企監管缺位、審核不嚴,一味追求業績是案發重要原因。首先,國電公司之前完全沒有從事鋼貿的經驗,想借助於經驗豐富、營銷渠道廣闊的鋼貿商拓寬經營領域無可厚非。但“托盤業務”本身存在較大風險,國電公司在開展業務、尋求合作之前並沒有對“托盤業務”進行整體評估和風險控制分析。其次,在尋求合作伙伴時沒有對對方的資金實力、業務水平、市場駕馭能力等情況進行審查和評估。涉案人員在與國電公司合作時,還欠著銀行、中鐵和五礦等多家企業貨款及高利貸。再次,唯一可能保障國電公司利益的就是倉單和貨物。按照正常業務流程規范,倉單由保管貨物的倉庫出具,倉庫本身應當獨立於交易三方的個體,國電公司對於貨物進出倉庫應當履行嚴格監管職責,但倉庫完全由被告人一方控制,倉單出具和貨物流轉完全成了“一紙空文”,國電公司對貨物監管不力。
崔譽表示,負責與被告人洽談簽訂合同的國電公司相關領導已被免職,但從辦案情況看,犯罪分子欠有多家單位債務,自身無力還債,又無多少財產可執行,國電公司的損失挽回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