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供需失衡、市場主體利益與責任關系缺位導致的“三高”問題一直困擾著新股發行市場。2013年歲末,証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並修訂了《証券發行承銷管理辦法》,証券業協會也配套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對新股發行的多個方面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
本次改革短期有利於解決“三高”問題,中長期為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實現股票發行注冊制奠定了基礎。雖然在改革中波折和疑問不可避免,但市場化是改革的明確方向,同時從供給、需求和市場規范角度利於市場的良性發展,必須堅定不移的推進下去。
在供給端,本次改革的多項舉措有利於緩解“三高”問題。
本次改革縮短了審核時間、加快了審核進程,將發行批文有效期延長至12個月,同時取消了對發行時機的窗口指導。以上措施一方面降低了企業上市的時間成本,有利於強化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另一方面有利於匹配新股供給和市場需求,結構上降低了新股產品的稀缺性。考慮到目前待發行新股存量較大、新股供給相對充分,新股估值有望向真實價值回歸。最終當企業、投資者、監管層和中介機構都對市場運行機制有了較為豐富的理解之后,注冊制的推出也將水到渠成。
在需求端,本次市場化改革有助於新股市場的長期穩定和發展。
一方面,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化有利於擴大投資者基礎。本次改革特別強調了對發行人、控股股東、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建立發行價和鎖定期的關系,要求發行人和控股股東承諾股價穩定措施和減持方案,從強化企業、中介機構責任角度有效緩解了信息不對稱,極大改善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地位,增加了新股投資的吸引力。此外投資者條件的放寬也為廣泛投資者分享新股投資機會提供了條件。
另一方面,自主配售制度的引入有利於基礎投資者的培養。根據國際經驗,均衡狀態下,持股意願強烈、持股時間較長的配置型價值投資者是新股市場的基本力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從穩定后市考慮,最終在配售方面必須向這些投資者傾斜,而投機性的投資者會被自然的擠出市場。
另外,改革有利於投資者行為的理性化。定價剔除制度將高報價和獲配分離開來,有效投資者數量的限定和網下發行規模的擴大提高了投資者獲配的數量,促使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以上措施不僅可以保証定價的合理性,同時也有利與促進投資者從價值的角度參與報價,理性參與新股認購。一個充分、理性、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者群體,將有效改善新股發行市場的生態環境。
除了理順供需關系之外,本次改革的市場化手段還促進了各主體的歸位盡責,市場主體成熟度的提高有利於新股市場的穩定運行。
本次改革之后,發行人和控股股東需要對上市后的業績直接負責,改變了過往“嚴進寬出”的局面,有利於降低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和發行人的道德風險﹔投資者趨向於理性投資新股,投機者自然退出市場﹔中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承銷機構合規責任增強,需要在合理定價的同時維護投資者和企業客戶之間利益的平衡﹔監管層也可以回到監管的核心職責上來,成為市場的真正意義上的管理者而非參與者。在理性、負責的主體參與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的背景下,現階段新股市場的困擾必將迎刃而解。
歷來改革都不是一帆風順,本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挫折也難以避免。但我們相信,隻要進一步鞏固當前來之不易的改革成果,堅持市場化方向,勇於推進改革,一個公平、理性、成熟、高效的新股發行市場必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