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藏六類風險
法官總結認為,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著六類訴訟風險:首先是沒有書面協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系,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可能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
第二,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該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借名買房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第三,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第四,購買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物權採取登記原則,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第五,即便登記人認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訴訟,借名人很可能跟著吃挂落兒。因為借名買房是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証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比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或者登記人背上外債,債權人申請保全,就會使房屋被查封。
最后,如果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來。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登記人手中買了房子,借名人就會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最終的結果隻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
法官:簽協議留証據
法院針對借名買房的訴訟風險提醒市民,一定要認識到借名買房暗藏著“賠了房子又折錢”的風險,不要存有規避政策、鑽法律漏洞的僥幸心理,尤其是沒有購房資格的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之類的保障性住房﹔另外,如果是因辦理貸款困難這種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名買房,法官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以“白紙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買房行為,如果有條件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証,這樣可以明確出資人與登記人之間究竟是借款關系還是借名買房﹔最后,實際出資人應留存出資的相關証據,如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等。一旦出現房屋登記人對借名買房的事實不予認可的情況,出資人至少可以向登記人主張債權、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