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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無毒論教授遭炮轟背后:總有專家解圍

2012年12月19日14:48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姚雯/漫畫

  面對一起起食品安全事故,各類專家紛紛評點,甚至意見截然相反,難免有專家為企業代言乃至為利益代言,作出有失公允的評價,誤導公眾。那麼,誰能給出一個中立的、准確的、科學的、權威的結論?專家在食品安全事故評估中究竟應當扮演什麼角色?12月8日,在中央財經大學和美國耶魯大學中國法律中心聯合舉辦的“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討會”上,與會人員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塑化劑風波,“專家”遭炮轟

  繼蘇丹紅、三聚氰胺、瘦肉精之后,陌生的化學品名詞塑化劑在2012年底再次進入公眾視野。中國白酒塑化劑事件的曝光,令以上千年酒文明著稱的中國酒業面臨前所未有的信譽危機,也讓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成為關注焦點。

  “作為權威機構,衛生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始終沒有作出正式回應,應當追責。”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說。

  前不久,酒鬼酒塑化劑事件發生后,消費者首先看到的是非權威機構出具的塑化劑超標260%的報告。緊接著,你方唱罷我登場,“非人為添加說”、“行業潛規則說”、“對外隱瞞說”、“股價陰謀說”等紛紛亮相,但在真相澄清的黃金時間裡,消費者始終沒有得到可信服的專家意見。

  12月9日晚,網友“水晶皇”在博客上公布了53度飛天茅台香港送檢的檢測結果,茅台酒檢出塑化劑含量3.3“g/L,這個數據比中國酒業協會此前引用的國家標准高了120%。報告甫一出,立即引起軒然大波。

  12月12日,茅台酒官方在貴陽召開媒體見面會,回應各方質疑。北京大學衛生學院教授李可基在會上稱,塑化劑的影響並沒有在人身上得到驗証,塑化劑是相對安全的物質。李可基還表示,三聚氰胺基本是無毒的物質,成人繼續喝下去不會損害人體。他解釋的理由是,人類幾百萬年都沒有滅絕,說明人類的排毒、解毒能力實際上是非常強大的。過去一百多年間,各種各樣的有毒有害物質,如鉛、砷、汞、二惡英等等這些物質都是幾十倍、上百倍地在增加,但人的壽命在過去一百多年中也增加了一倍。“所以各種有毒有害的物質我們基本上都應付掉了。”

  李可基的觀點經媒體報道后立刻遭到炮轟,其為何登上茅台酒新聞發布會、有無收取代言費也被公眾質疑。幾天后,李再次面對媒體向公眾道歉,但表示這些觀點都是基於對相關政策的了解和自身的科學水平,“我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

  對於專家的道歉,有人表示,“我不理解,為什麼一有企業出現食品安全事件,總有專家能站出來替他們解圍,他們是在為科學代言還是在為利益代言?”

  白酒塑化劑危害到底有多大?目前,仍然沒有權威說法,公眾的這一困惑將持續多久?

  誰能當國家食品安全評估專家

  據北京大學官網顯示,李可基是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是運動營養與疾病、人群營養等方面。有關網站公布的資料表明,李可基還兼任中國營養協會特殊營養委員會副主任、衛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指導專家委員會運動專家組組長、營養與特殊膳食食品標准分委員會委員、衛生部新資源和保健食品審評專家、《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專家委員會委員。

  “挂著這麼多頭銜,竟然發表三聚氰胺無毒的驚人言論,讓人感到十分詫異。”一位網友這樣評價。

  記者在衛生部官網上查找到關於食品安全的專家機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該機構是衛生部直屬單位,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成立,是採用理事會決策監督管理模式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其職能定位為“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國家級技術機構”。

  “傳統意義上的專家是非官方、非盈利機構中的研究人員。而在食品安全領域中,既可以成為民間專家,也可以成為官方專家。食品安全法第13條建立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明確了權威的風險評估是由衛生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沈巋介紹。廣義的風險評估是可以由任何私人組織和個人進行,且多為獨立機構在承擔,但我國法律規定了衛生部可以有自己的評估機構和專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戚建剛教授告訴記者,2009年11月衛生部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組建了第一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他介紹,當時還沒有選擇專家的標准、程序等具體的法律規定,從名單來看,42名委員中國家和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家佔17名,其余的來自其他監管部門、大學、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等。按照多學科組成、代表性和獨立評估等原則產生。兩年后頒行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第12條至第18條對專家委員會委員資格作了政治、職稱、業務水平等五個方面限定。

  蘇州大學法學院章志遠教授介紹,進入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專家每屆任期五年,目前首屆委員任期未滿。當初的委員產生大致需要經歷單位推薦、資格審查、任前公示等基本環節。最終入選取決於學科分布、個人及所在單位學術影響、地區平衡等因素。

  “專家遴選機制對確保評估結論的科學客觀意義重大,因為有爭議不確定才需要評估,這時專家的學科背景、價值取向甚至利益訴求都可能影響結論。”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鵬這樣認為。

  專家評估能否客觀公正

  趙鵬介紹,我國現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是2009年由食品安全法確立,此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經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建立了類似制度。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形成監管決策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給成員國的做法。核心原因在於在食品監管領域,哪些物質有危害、危害有多大等問題需要非常復雜的技術論証,監管部門自身既無能力、亦無權威進行判斷。而關鍵事實不明確,監管部門隻能根據裁量行動,這勢必削弱決策合法合理性。由此,引入專家對相關問題進行評估,可以為決策奠定科學的基礎。

  那麼,專家評估能否客觀公正呢?

  趙鵬認為,目前統一的國家食品安全標准仍在規劃中,具體的評估比照標准是散落在衛生部各個文件中的數據和信息,也一定有專家的個人經驗。

  “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戚建剛介紹,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以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規定中,可以了解到專家的工作程序是:衛生部以《風險評估任務書》形式向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在一般情況下,由各專門工作組開展工作,起草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告草案,提交委員會秘書處,然后由專家委員會開會審議,各項決定根據協商一致的原則作出,必要時採用投票方式。形成的風險評估結果、報告和意見等各項文件經主任委員或經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后,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報送衛生部。應急情況下,對應急評估的實施方案和意見,可通過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參加的臨時工作組會議表決通過,再報送衛生部。

  章志遠說,《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獨立進行風險評估,保証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任何部門不得干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承擔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這一規定為專家依據科學規范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風險評估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過,具體可行的科學操作指南的缺失,使得中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在操作過程中缺乏科學依據﹔風險評估專業人員的缺乏,也使得評估結果的系統性、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減弱,不利於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高秦偉說。

  專家評估具有局限性

  戚建剛說,科學性是專家工作中一個重要的標尺,即按照科學的評估程序,運用科學的技術、評估方法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科學的評估,履行法律規范規定的職責任務。

  但專家受自身的局限性制約越來越被大家所意識到。沈巋告訴記者,風險評估無疑是一項科學性強的工作,科學証據和分析來源應取自於純粹的獨立型專家,但現實中,不同的聲音往往來自專家,消費者莫衷一是。當然科學發展是一個個由相對無知到相對確定的過程,理論上,科學確定性是相對的,不確定性是固有的,而且真正的專家往往會給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結論一個限定前提。

  專家個人的局限性是客觀的,沈巋詳細分析了專家本身“七宗罪”:一是專家容易被其所屬專業的已有智慧蒙蔽雙眼,沒有意識到現階段知識不是終極知識﹔二是專家往往過於自信,在面對不同觀點時,不願意改變自己觀點﹔三是傾向於保護本學科領域不受挑戰﹔四是專家在受雇於一些企業和政府機構時,或多或少偏袒雇用企業的顧問意見向政府機構提供,從而造成政府被專家顧問、被企業“俘虜”的現象﹔五是專家有時候沒有意識到其擁有的知識僅是“井蛙之見”﹔六是專家往往有一種奇怪的反民主意味,對專業技術、知識的關注,容易造成對非技術問題(如誰獲益、誰在承擔代價)的排斥﹔七是事實和價值雖然可以也有必要區分,但二者又非常微妙地糾結在一起,專家有從某種價值出發去選擇特定的研究方法、建立特定的數據的可能。

  高秦偉同樣認為,科學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現行制度設計沒有對專家濫用評估權力的限制,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

  戚建剛就此分析,專家對公眾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需求和同行專家的異議不作為或遲延作為,或者有些專家受不當利益的誘惑、社會恐慌情緒的干擾等盲目作出不科學的、不公正的評估建議,以至於社會公眾對評估建議產生質疑並強烈抵制時,專家的工作常處於公信力比較低的水平。

  “陽光評估”避免專家濫用權力

  沈巋從行政法角度分析說,在獨立運用科學方法前提下,需進一步發展:一是信息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不僅公開風險評估章程,還有風險評估方法、過程和結果,有助於進行必要且適度的社會監督,主要是同行專家的監督﹔二是同行評審,具體的風險評估工作,往往是由某個或某些專家完成的。風險評估是否按照當下科學共同體公認的適當方法和標准得出科學上可靠結論的問題,作為門外漢的公眾以及其他領域的專家是很難回答的。因此,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初步工作,若沒有同行評審,評估就難免會受其影響,包括可能的偏見或錯誤。涉及到的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評估的議程和優先排位,這其中實際上也有政策傾向。英國1979年警告瘋牛病危機,1986年才作出官方診斷,其中有來自與牛相關行業的考慮。

  高秦偉介紹,在國外,利益聲明、同行評審等制度均是對專家濫用權力的限制,中國未來應加強這方面的考慮與制度設計。評估專家不僅僅要考慮邀請醫學、農業、食品、毒理、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還要考慮邀請法律、社會學方面的專家。因為風險評估不僅僅是科學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趙鵬說,回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過程,曾經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法律應當規定專家的法律責任,但最終的立法並未予以明確。個中原因,或是因為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我個人認為,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方面,如果專家違反了評估規則,例如在評估過程中有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違反保密協議或者未獲授權即發表意見等等,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就科學問題發表看法本身不應當被追究法律上的責任,即使這種看法最終被証明是錯誤的,因為科學研究本身就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

  “在疑惑未被及時有效解決前,專家觀點不一致的現象便十分常見。不同聲音一起對立並存時,受傷的一定有專家的權威性和可信性。”戚建剛認為,應著力加強風險交流,在交流中增強公眾參與的機會,幫助外行的公眾更好的理解專家的意見,這樣才能消除公眾的“食品恐慌”。

  “在專家觀點不一致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啟動風險評估程序,給公眾一個交代。”高秦偉說,並且希望借助塑化劑事件重新審視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使這一關系廣大群眾身體健康的制度趨向完善。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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