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賴昌星案:3900萬把64人拉下水
賴昌星被帶上法庭
2012年5月18日,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廈門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139.99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后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共計3912.89萬元。
賴昌星案的審判,顯示了中國政府堅決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決心。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