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李丙春案:鎮長挪用公款1.78億
2012年9月19日,被稱為“京城最貪鎮長”的北京市順義區李橋鎮原鎮長李丙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丙春被認定挪用公款1.78億余元、貪污3800余萬、受賄23萬余元。由於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形同虛設,在李橋鎮,李丙春一度儼然成了一手遮天的“土皇帝”。
2006年至2007年,在機場南線高速公路工程拆遷過程中,李丙春使用虛假的拆遷補償協議書,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1010萬元。后在京平高速工程拆遷、機場南線工程拆遷過程中,分別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860萬余元和2000萬元。
2006年6月至8月,李丙春指使他人以鎮政府招商引資為名,擅自借出土地補償款等公款6600萬元給一家房地產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后李丙春又多次擅自借出公款,合計金額4968萬元、3304萬元和3000萬元。
此外,李丙春還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幫助兩家公司承攬業務以及租賃該鎮西樹行村工業用地提供幫助,並分別收受公司負責人提供的一張內存8萬元的銀行卡以及價值15.3萬元的一根金條。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