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訴訟和仲裁中反映出的問題,蔣衛宇認為,企業的用工規范化、勞動者依法合理維權的意識以及勞動關系的保障與監管,均有待進一步加強。
在用工規范化方面,主要表現為勞動合同關系不規范和企業內部制度不規范,如用人單位往往合同簽訂率較低,合同約定不明﹔一些中小企業未能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標准,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一些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解除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規章制度制定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或未公示告知勞動者﹔有的企業為減少損失、避免爭議,在規章制度中作出對其有利的規定,等等。
而在勞動者依法合理維權意識上,有的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不注意審查合同內容,也有的隻顧眼前利益,不願意參加社會保險﹔有的在糾紛發生后自恃處於弱者地位,盲目提出明顯不合理的訴訟請求﹔還有的勞動者拒絕調解解決糾紛,在訴請被駁回后反復訴訟,濫用訴權﹔更有勞動者發生勞資糾紛后採取哄搶工廠、封堵政府、威脅法院、集體上訪等過激行為維權,激化矛盾﹔少數勞動者利用法律規定,尋找用人單位的管理漏洞,進行不誠信訴訟,如消極怠工等待被解雇又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故意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頻繁跳槽索取高額賠償等。
蔣衛宇認為,這些情況顯示了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具體環節監督的相對滯后,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尚待進一步加強。“另一方面,浙江企業用工以外來農民工居多,企業建立工會的比例較低,地方各級工會的職能發揮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渠道也需進一步暢通。”(董碧水 王華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