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審議通過以來,業界對新規定中新增的基金組織形式、私募投資范圍與監管部門等問題討論熱烈。其中,關於PE投資基金是否納入該法的爭議最為激烈。10月23日,《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最終確定PE/VC不納入新法。
由於在証券定義、監管等方面爭議較大,VC/PE很可能不被納入新基金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管范圍。但若此次修法“三讀”將PE入法從草案中剔除,則將延續目前國內的PE監管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