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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下周"三讀" PE"入法"預期驟減

由於在証券定義、監管等方面爭議較大,VC/PE很可能不被納入新基金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管范圍。但若此次修法“三讀”將PE入法從草案中剔除,則將延續目前國內的PE監管現狀。
2012年12月19日08:05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由於在証券定義、監管等方面爭議較大,VC/PE很可能不被納入新基金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管范圍。若此,行業將延續目前國內的PE監管現狀。行業亂象如何整飭還需業界繼續努力,建立合格投資人制度應提上日程。

  12月24日至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將在北京召開,其中審議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即新基金法“三讀”)為重要事項之一。據本報記者多方採訪獲悉,由於各方在“証券”定義、監管等方面仍存巨大爭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最終明確納入該法的可能性已經變小。此前業內預期很可能“入法”。

  目前“入法”可能性不大

  “由於在証券定義、監管等方面爭議較大,VC/PE可能不被納入該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管范圍。基金產品組織形式可能沿用該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規定。”一位密切參與新基金法修改草案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據悉,目前非常明確的是陽光私募証券投資基金將擁有合法地位。“對進行多類資產投資的私募証券投資基金而言,其涉及的証券投資等業務適用於修訂后的基金法。對此,不管是相關監管部門還是業內人士對此均達成了統一。”上述人士介紹。此外,基金產品組織形式可能仍將採用該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相關規定。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將不單獨作為法定的基金組織形式。

  “雖然目前來看PE明確入法的可能性不大,根據相關方面的意見,新基金法‘一讀’、‘二讀’稿中有關PE的部分有可能會拿出去。但最后正式投票表決的結果誰也說不好。”盡管如此,上述參與“二讀”的人士對PE最終納入基金法仍懷有一絲絲希望。據了解,若此次“三讀”獲通過,則修訂后的基金法有望於2013年年中實施。

  此前,新基金法已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一讀”稿中第107條曾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証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券,或者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第171條還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証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上述兩條內容一直被業內認為是私募股權基金將納入新基金法的依據。按照《証券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發行的“股票、公司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証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証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均適用《証券法》。而PE主要投資的是未上市企業的股票或股權,這一品種是否屬於“証券”的范疇並不明確,屬法律模糊地帶。按照業內此前的理解,若加上“或者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種”此表述,則是為股權投資納入証監會的監管留了口子。

  之前在“二讀”階段,曾有25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行業協會,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不要將PE/VC納入正在修訂中的基金法,而應單獨立法。

  PE監管何去何從

  另據本報記者了解,在“二讀”會議上,曾有委員提出,現在有很多私募股權基金開始進行的是股權投資,不屬本法,但后來上市后,就變成了証券投資,這個過渡怎麼去管,如何劃分管理界線和銜接?

  對此,一直力推PE入法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考慮到監管分工應該堅持如下理念以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為目標:一是金融活動歸口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二是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實施功能監管,在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時,應做到同一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要按同樣的原則和標准監管﹔三是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應該著眼於國家發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觀監管活動﹔四是充分利用現有監管資源,不要再重新構建新的金融監管系統。日前,吳曉靈再次公開表示,修法的本意是更多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利益,無論最終由誰來監管,相同的募集形式應該遵從同一標准。

  但若此次修法“三讀”將PE入法從草案中剔除,則將延續目前國內的PE監管現狀。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業內對PE最終是否入法高度關注,但多位參與修法座談會的PE業內大佬對則記者表示,“不管最后結果如何,這個過程是有益處的:使從相關監管部門到投資人均對行業有了深入的專業理解。”

  “把証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放在一部法律裡監管,在世界范圍中是比較少見的。”弘毅投資總裁趙令歡對記者表示,“但對中國國情熟悉的人會傾向於納入監管,起碼如此可以將GP中的好人壞人分開。”

  “不管最后是否納入監管,但針對目前國內PE行業發展中暴露出的問題,建立合格投資人制度是更切合實際並能發揮作用之舉。”中信資本總裁張懿辰認為。

(責任編輯:章斐然、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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