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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經歷三審 基金經理炒股不報最高罰5倍

竇紅梅

2012年12月28日07:29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今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歷三審。經過2006年以來的牛熊市“洗禮”,基金行業迅猛發展,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也迅速普及。現行的《証券基金投資法》是2003年審議通過、2004年正式實施的。而截至2011年底,全國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產淨值總規模2.2萬億元,是2003年底的8.5倍。

  為什麼要修訂這部法律?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日前透露,一是隨著我國居民財富的增長,老百姓需要獲得財產性收入,代客理財是一個非常廣闊的領域,但是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來制約,因而對老百姓財產的保護是不利的。二是基金公司需要通過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的市場來提升和發展自己。因此,通過修訂基金法來進一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給基金管理人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就成為必需。

  公募基金走向“注冊制”

  明年基金產品入市將更快,產品將更豐富。記者查閱基金法修訂的二審稿,二審稿提出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准制”改為“注冊制”。業內人士判斷,這一規定有望延續,但基金產品注冊的時間可望比現行的6個月進一步縮短。今后,基金投資的范圍也將繼續擴大,除了原有的股票、債券外,還將新增“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種”。業內人士稱,這為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依據。

  實際上,對公募基金產品“放鬆管制,加強監管”已成為基金監管的總體思路。從明年起,一隻基金產品審核期長達6個月的現狀將逐步改變。記者注意到,近期中國証監會公布了《關於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除了分級基金、理財基金、跨市場(境)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產品外,常規基金審核已取消產品審核通道,產品審核期限也縮短到“20個工作日”。業內人士稱,這是基金產品全面轉向“注冊制”的過渡性法規。

  証監會基金部處長李瑩近期在和訊網主辦的基金高峰論壇上說:“放鬆管制后,基金行業將向財富管理行業轉型。”基金投資面臨從傳統公募產品投資向財富管理轉型,基金銷售也面臨從交易通道式的產品銷售,向以客戶為中心、多產品理財配置的投資顧問模式轉型。未來投資人面對的投資產品無論從數量還是復雜程度上,都將使普通投資人更需要依賴專業投資顧問為其量身訂做理財解決方案。

  仍將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在本次基金法修訂中,增加了許多“加強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內容,這一趨勢也將保持不變。

  借鑒國外基金發展經驗,今后,我國的基金組織形式在現行契約型的基礎上,或將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理事會型基金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下設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依法行使監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職權﹔無限責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與其有控制關系的機構參與基金,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和約束。

  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難度大、發揮作用難的問題,基金法在修訂后,或將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二審草案中已提出,將大會最低持有人出席人數從50%調整為三分之一,並引入二次召集大會制度。此外,草案參照証券法的規定,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

  目前,引起爭議較多的是草案第19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証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這一條款的設立,實際上等於在法律上許可了基金經理可名正言順地個人炒股,而隻需進行申報即可。

  有機構做的網上調查發現,8成以上網民不贊同基金經理炒股。這些網民認為目前我國股市和基金監管環境不完善,若果真這樣,恐怕查處“老鼠倉”會更難。如果一名基金經理自己炒股,手裡又掌管著數億元甚至百億元投資者的錢,如何能防止基金經理用基民的錢抬高自己股票的價格並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呢?

  証監會可直接凍結責任人賬戶

  對比新舊基金法,記者注意到,新法修訂還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就是對各項“違法”的罰則進行了明確。草案新增規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証券投資,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即“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今后証監會在調查時,“有証據証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証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証據的,”經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相關責任人的賬戶資產。

  而在調查操縱証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証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証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據了解,在基金法的修訂稿中,還明確了“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托財產,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后,將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具體做法將由相關稅法或其細則予以規定。

    基金監管動態:

 

(責任編輯:李棟、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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