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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並非不敬業:百姓盼更多休閑時間【3】

王  珂

2013年03月22日13: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制度約束——

  彈性休假需要剛性手段

  針對職工和企業之間的不對等,加強職工休息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援助

  日前公布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人們一邊欣喜於落實帶薪休假有了具體的時間表,一邊也在熱議:我國帶薪休假的相關規定5年前就已出台,落實帶薪休假為何還要等7年?如何才能保証2020年可以實現“基本落實”的目標?

  國家旅游局有關人士表示,帶薪休假制度從確定到完全執行,需要一個過渡期。我國地區發展不均衡,企業承擔成本的能力也不同。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推行休假制度也都不是一蹴而就。比如,法國1936年首次建立帶薪年休假制度到上世紀70年代全面落實,歷時數十年。

  《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提出:加強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職工休息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援助﹔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創造條件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完善針對民辦企業和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的休假保障措施,推動休假保障全面覆蓋。

  對於周期性較強的行業來說,可以借鑒一些外企的“彈性休假”制度,按照生產淡旺季分配假期﹔對由於工作非常繁忙而沒有安排休假的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對他們支付工資報酬﹔本年度未休的假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順延至下一年。

  “彈性休假需要剛性手段。”戴斌認為,當前要盡快完成《旅游法》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公民的旅游權利和帶薪休假權利,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台帶薪休假制度的實施細則。另外,應該對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分別制定針對性更強的辦法。

  當然,更關鍵的是獎懲結合,增加企業、單位實行帶薪休假的內在動力。

  比如,可以考慮將職工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列入單位的考核指標,對帶薪休假落實不力的單位給予相應處罰。

  對於企業,可以考慮建立全國性的帶薪休假落實情況數據庫。一旦有員工對本企業進行投訴,經過調查核實后記錄入庫。數據庫的最終統計結果,和企業的信用評級、企業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等指標挂鉤。這樣不僅可以暢通員工的投訴渠道,而且可以有效增加企業的違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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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國家的帶薪休假制度

  在國外,假期大都也分為法定公共假日和帶薪年假兩種。這些國家在法定假日的安排上可謂用心良苦,帶薪休假也得到更好保障。

  巴西:不休假將被罰。巴西1943年就頒布了《勞動法》,規定員工每年享有30天的帶薪休假,保姆和保安也不例外。很多巴西企業在員工自願的基礎上用雙倍工資換取員工假期,但是巴西《勞動法》禁止員工全部出售自己的帶薪假期,要求至少保留1/3的假期用於休息。否則,企業將受到處罰。

  德國:不休假沒補償。德國政府機構員工有20至30天的帶薪假期,人們可自由選擇一次性休完或拆分假期。德國16個州的學校放假時間採取輪流制。德國政府對不休假的個人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以此來鼓勵人們休假。

  瑞典:休假工資更高。根據瑞典的休假法,人們隻要在一個單位一年裡工作滿180天,就可以享受25個工作日的帶薪年假。為鼓勵休假,休假法還規定,人們休假期間的工資要比平常高出0.8%。要是實在因工作需要而無法休假,雇主須付給雇員高出其正常收入近50%的工資。瑞典政府還推出了一項新政策,那些自願脫離工作崗位、休一年長假的員工,可以領取85%的失業保險金。

  英國:不滿意可仲裁。每年28天的帶薪假期是英國人普遍享受的福利。英國政府網站提供了詳細資料幫助公眾了解自己的法定休假權利。如果雇主不依法辦事,員工可以找工會或各地公民咨詢處尋求幫助,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據 《國際先驅導報》、新華網)

 

(責任編輯:喬雪峰、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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