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外部監管和內部規范待完善
在業內人士看來,農民資金互助社的主要問題在於缺乏監管,特別是對於民間自發組織的資金互助社,基本上是處於監管空白。
杜曉山認為,從外部監管來說,地方政府要麼強行推動但隻批不管,要麼不懂監管,缺乏資金管理和金融運作的經驗﹔從資金互助社內部來說,要麼缺少群眾擁護的、有公信力和有能力的人,要麼缺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
據了解,目前蘇北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主要由市縣農工部門牽頭監管。“農工部門批准了它的成立,也就承擔著監管責任。”宿遷市農工部副主任陸長江說,但僅靠農工部門很難履行責任,金融行業風險巨大,“隔行如隔山”。
不少合作社負責人和監管部門人士表示,合作社的資金投放數額、方向和風險評估都需要專業金融知識,而農村的金融人才明顯匱乏。沒有專業能力實施有效監管,是當地資金互助合作社發生違規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於那些沒有獲得牌照的農民資金互助社,王曙光認為,監管部門不能以沒有批准作為不監管的“擋箭牌”,而應該讓那些地下的資金互助社“浮上水面”,予以正規注冊,才有可能對其進行規范的監管。沒有這種陽光化的政策,資金互助組織就隻能繼續在“地下”發展,這樣反而容易引起金融風險。
王曙光告訴記者,現在國家對資金互助組織缺乏監管,自律將會起到很大作用。他計劃在本月底發起成立中國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自律聯盟,挑選好的資金互助社發揮示范作用,讓這些資金互助組織有更大話語權。
“加強自律或者成立協會管理,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最終還是要加強內部規范和外部監管。”杜曉山認為,外部監管方面,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要採取不同層級的監管,資 金 互 助 社 沒 必 要 由 銀 監 會 來 監管,可以下放到地方政府,但應該由地方金融辦牽頭,和農工委、工商等部門形成一個監管辦公室,將制度落在實處。
杜曉山認為,要保証發生事故以后,有效管控風險,監管部門還應該常設“風險基金”維護農民權益,建立系統風險准備金制度,督促合作社建立健全備付金和呆賬准備金制度,做好善后事宜,維護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