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証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証券業協會會員。
証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証。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
(二)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証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証,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証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証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証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証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証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証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証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証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上一頁 |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