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証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証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証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証券。融資完成后,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証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証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証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証明等信息﹔
(二)保証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証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上一頁 |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