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証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証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証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証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証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証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証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后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証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証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証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后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証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証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証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台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証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証、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証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証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証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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