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証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証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証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証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証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証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証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証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証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証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証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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