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门机构保障制度运行
运行10年来,俄存款保险制度成效明显。截至2014年1月13日,有873家银行参加了俄罗斯存款保险体系,俄罗斯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达到1539亿卢布。概括10年运行经验,俄罗斯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设立存款保险机构。1999年俄罗斯杜马通过居民存款保障法,计划成立联邦储备公司,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参加该公司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出资。政府和央行提供首批20亿卢布储备金,商业银行入股费为自有资金额的0.5%。
2000年9月俄罗斯杜马通过决议,建立一个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基金,保障一定数量内所有私人银行存款。此基金从中央银行和政府获取20亿卢布,再加上从银行存款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根据2003年12月制定的存款保险法,2004年1月俄罗斯存款保险公司成立。
俄罗斯存款保险公司是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国有公司,基本职能包括保障存款保险体系正常运行,行使银行清算人的职能,以及负责对银行业务的监督,指导银行完善业务工作等。
俄罗斯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公司理事会,由7名俄联邦政府代表、5名中央银行代表和总经理共13人组成。目前,俄联邦财政部长西卢安诺夫任理事会主席,中央银行行长为理事会成员。
二是强制投保。相关法律规定,俄境内所有从事居民存款业务的银行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居民存款后自动享有存款保险,不需与银行签署存款保险合同。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费。
俄对于保险事故的界定是,存款银行被中央银行依法取消营业许可。存款保险赔付额为存款人在一家出险银行存款的100%,但赔付总额不超过70万卢布(约合12.28万元人民币)。如果存款人在数家银行都有存款,且这些银行都发生了保险事故,每项存款的最高赔付额仍为70万卢布。赔付期限不晚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
三是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保障。俄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和资产的来源,主要是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联邦税收以及使用基金中的暂时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的收益。按照规定,基金中的暂时闲置资金只能投资政府债券、央行存款、国内债券、国内公司股票、国内抵押债券和国际金融机构在俄发行的债券。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国内信贷机构的股票、债券和存款。存款保险费计费基数是相应季度的平均账面存款余额。目前执行的保险费率是计费基数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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