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等危机发生地作用突出,防止了银行挤兑风潮发生,有效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而我国目前是由国家信用对银行进行隐性担保,这不利于加强对各类存款人的保护,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机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也阻碍了银行业健康优化发展,亟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进一步金融改革打下基础。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确保金融服务“无缝衔接”
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运行机制迄今最完善的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是一种融合保险、银行监管和破产处置的混合模式。美国存款保险制度80年来的运作实践显示。这种模式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有效处置破产银行,将银行破产对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降至最低,基本上实现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提升公众信心的目标。
三个职能构建“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模式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源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量银行倒闭。1921年至1929年,美国平均每年约有600家银行倒闭。1930年至1933年大萧条期间,这一数字急剧上升,共有9096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3亿美元。
为预防银行挤兑和重新树立存款人信心,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又称《1933年银行法案》),并根据这一法案建立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 IC),从1934年1月1日开始为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
FD 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的审计。它具有三个职能:
一是提供存款保险。目前FD IC为全美6891家银行和储蓄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二是进行检查和监管。FD IC是在各州注册而未加入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同时也是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辅助性监管机构。目前接受FD IC直接检查和监管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数量达4500家,超过美国全部银行和储蓄机构数量的一半。
除FD IC外,美国还有两家银行监管机构。其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美国货币监理局负责对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的监管。这三家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职能有部分重叠,但更多是互补关系。
三是处置倒闭的存款机构。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美国货币监理局或各州银行监管机构,将作出正式关闭的决定并通知FD IC。FD IC一般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通过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促成其通过购买等方式处置倒闭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其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典型的“风险最小化”型。其特点是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除可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力,在损失还未发生时就可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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