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王潔)2000點大關再次告急的關鍵時刻,股息紅利稅這一利好迅速出台。昨天下午,財政部發布公告稱,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具體征收辦法為:投資者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稅按股息紅利的5%征收﹔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這意味著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業內人士稱,此舉有利於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價值投資,凸顯高股息率藍籌股投資價值。這是在証券市場低迷的背景下,証券監管部門為投資者減負、降低市場投資成本的又一舉措。
事實上,每到市場低迷時刻,市場對股息紅利稅減免的呼聲就越高。2005年6月,上証綜指在歷經5年熊市后擊穿千點關口,為了提振投資者信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決定將股息紅利稅按減半征收。上証綜指當年從998點大幅反彈,至2007年底升至6124點的歷史最高位。直到目前,滬深兩市仍在延續10%的稅率征收股息紅利稅。
而今年下半年以來,隨著A股市場再度陷入漫漫熊市,股市投資者損失慘重,免征紅利稅的呼聲再起。業內人士紛紛建議,應盡早出台相關政策,減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或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以鼓勵價值投資,提振市場信心。早在上周六,証監會負責人就曾表示,股息紅利稅將很快實現差別化征收。
■特別提醒
持股期限差一天 所得稅率差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從明年1月1日起,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日期,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在分紅中繳納稅負的多少,哪怕持股期限僅差一天,但在分紅中繳納的稅率可能會相差一倍。
例如,投資者小李於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在2013年2月8日賣出,小李持有該股票的期限是整整1個月,但分紅時要按20%的稅率征收,而不是按照“一個月以上”的10%。因為此次股息紅利稅差額征收的持股期限,是指從投資者取得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按照這一持股期限規定,如果小李於2014年1月8日賣出股票,持有該股票期限為“1年”,需繳納的稅率為10%﹔但如果其於2014年1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屬於“1年以上”,需繳納稅率為5%。
此外,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証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例如,投資者小張於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小張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稅率為5%﹔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但不足1年,稅率為10%,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稅負為20%。
晨報記者 王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