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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顧】日本地方政府紛紛出台自主條例,推動汽車尾氣污染防治

2013年02月27日09:57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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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為了強化對汽車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的規制,日本修訂了《汽車NOx•PM法》。並且,在該法案規定的需採取對策的地區(埼玉縣、千葉縣、東京都、神奈川縣、愛知縣、三重縣、大阪府、兵庫縣的266個地區)內,對於汽車交通高度擁堵、大氣污染尤為嚴重的個別地區,從2009年1月開始採取局部污染對策及限行對策。

2007年8月,在日本全國的5起汽車尾氣大氣污染訴訟中,最后一起東京訴訟案也以和解而告終。設立醫療費補助制度,以及由7家汽車廠商承擔賠償金等,成為達成和解的關鍵因素。

東京都為使該訴訟案達成和解,積極採取行動,比如提出醫療費全額補助方案等。關於對汽車尾氣進行全面規制,日本大城市圈的地方政府紛紛搶在中央政府前面採取行動,開始強化相關規制。

合理使用和限行是主要措施

地方政府的規制概括起來如下表所示,大致可劃分為兩種:①督促使用一定數量以上汽車的企業提交管理計劃等,促進合理利用汽車﹔②在對象地區內,禁止不符合標准的卡車及巴士等通行。

出於防止大氣污染、防止全球變暖及保護生活環境等目的,制定了汽車尾氣排放規制。《汽車NOx•PM法》對象地區的地方政府對不符合標准的汽車自主實施限行規制。

通過條例規定了第一類措施的地方政府不僅限於上述8個都府縣。例如札幌市規定,使用50輛以上汽車的企業必須提交為期3年的汽車使用管理計劃,每年還需報告實施情況。汽車使用管理計劃在《汽車NOx•PM法》中也有規定。

廣島縣的《生活環境保全條例》中也有關於汽車使用合理化計劃的規定,要求提交記載有採用低公害車等項目的計劃書。並且還要求汽車駕駛員實施怠速停止,停車場管理員對此進行廣泛宣傳,要求汽車銷售商備放記載有銷售車輛環境信息的材料,向新車購買者進行介紹(均無懲罰規定)。滋賀縣的《大氣環境減負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

不過,合理使用汽車的目的並非只是“防止公害”,還有“防止全球變暖”,日本的地方政府在《防止全球變暖條例》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一點也不應忽略。長野縣的《防止全球變暖條例》要求使用20輛以上卡車的運輸企業等提交汽車環保計劃。


京都府的《全球變暖對策條例》規定,銷售100輛以上新車的汽車銷售企業必須選出“環保車能手”,管理50輛以上汽車等的企業必須選出“環保駕駛能手”,並向政府部門呈報。同時,被選出者必須參加京都府指定的培訓會。

關於第二類汽車限行規制,在《汽車NOx•PM法》對象地區的8個都府縣中,埼玉縣、千葉縣、東京都、神奈川縣及兵庫縣5個都縣在實施。

《汽車NOx•PM法》以在對象地區內登記的汽車為規制對象,外地駛入的車輛不在對象范圍內。而地方政府的規制規定,即使外來車輛,如不符合標准也禁止行駛(所有規制都設定了寬限期。另外,《修訂汽車NOx•PM法》規定,從2008年開始採取局部污染對策等)。

如上表所示,對於對象地區內使用的汽車,《汽車NOx•PM法》通過車檢排除不符合標准的車輛。而關東地區1都3縣條例和兵庫縣條例,則以對象地區內行駛的所有汽車為對象。即從外地駛入的汽車也禁止通行。通過上路檢查等監控行駛情況,以確保規制的實施。

車輛限行也出現新動向

關東地區1都3縣條例隻針對顆粒物進行規制,除東京都的島嶼地區外,適用於各都縣的所有地區(而《汽車NOx•PM法》隻適用於局部地區)。以卡車及巴士等柴油車為對象。如果違反條例,則向駕駛人發出禁止通行的指令,如不服從管制,則公開違反者信息,並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標准的汽車也可通過配備指定的顆粒物減少裝置(顆粒物捕捉器=顆粒物減少過濾器和氧化催化劑),以滿足條例要求。但仍會受到《汽車NOx•PM法》的規制。

上述1都3縣的規制內容幾乎相同,同時還與相關的政令指定城市(埼玉市、千葉市、川崎市及橫濱市)合作,8個都縣市共同實施了相關對策。不過,8個都縣市的規制要求也有所不同。東京都和埼玉縣要求,從2006年4月開始,如果不符合日本“新短期規制”以后的尾氣排放標准,則不可駛入。

而兵庫縣條例對氮氧化物和顆粒物都進行了規制。對象車型范圍縮小,僅對不符合《汽車NOx•PM法》排放標准的汽車中的8噸以上普通貨車及定員30人以上大型巴士等,禁止在作為對象地區的阪神東南部地區通行。並且,工業區及臨港地區不屬於對象地區,阪神高速公路5號灣岸線等部分路線也排除在外。違反條例則進行處罰,比如處以20萬日元以下罰款等。

2007年7月,大阪府的審議會匯總了要求制定新限行對策的最終報告。報告作出的結論是,為確切地達到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環境標准,應針對《汽車NOx•PM法》對象地區(大阪府大部分地區)採取限行對策。

具體作法是,對於以對象地區為起點及終點的車輛,要求發貨商、旅行社及汽車運輸企業必須使用符合當地車型規制的車輛(只是通過此地的車輛不屬於規制對象)。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發貨商、旅行社及汽車運輸企業提交對策實施情況。另外,為了確保制度的實施,符合標准的車輛必須粘貼標簽。為此,大阪府於2007年秋季向大阪府議會提交了“生活環境保全條例修訂案”。

如上所述,為控制汽車尾氣造成的大氣污染,以大城市等為核心,日本地方政府自主採取了各種強化汽車尾氣規制的措施,走在了中央政府的前頭。(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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