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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顧】法規與自主行動相結合,日本強化VOC規制以改善大氣污染

2013年02月28日09:57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日本將企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列為規制對象。並針對排放量較多的設施制定了排放標准,對其進行規制。力爭結合各行業的自主管理,實施高效對策。

2004年5月26日,日本公布了修訂版《大氣污染防止法》。通過此次修訂,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也列為規制對象。這是時隔8年首次追加規制對象物質。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及懸浮顆粒物(SPM)統稱為大氣污染物質。2002年度日本推測調查結果顯示,企業及工廠等固定污染源產生的排放量達到150萬噸左右。但此前並沒有針對固定污染源的規制。

此次的修訂法案以排放量較多的涂裝設施等為對象,制定了一定的排放標准,同時規定企業在設置設施時必須向地方政府申報,以及測量並記錄排放濃度等。

法律法規和自主管理相結合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會在大氣中發生化學反應,被認為是生成光化學氧化劑(即光化學煙霧)及懸浮顆粒物的主要因素。

2002年度,日本大氣監測站的光化學氧化劑環境標准達標率僅為0.5%,沒有任何改善,預警發布天數也與1970年代中期相當。

關於懸浮顆粒物,普通環境大氣監測站(非路邊監測站)的環境標准達標率在2002年度僅為52.6%,較上年度減少了14%。

歐美地區從1990年代初期起,開始針對固定污染源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規制。從全球來看,日本在針對固定污染源採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策方面較為落后。

日本修訂《大氣污染防止法》的目標就是挽回這一落后局面,在2010年度之前,使固定污染源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較2000年度削減3成。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種類繁多,如甲苯、二甲苯及醋酸乙酯等,僅常用物質就有200種左右。

並且,在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中,涂裝及印刷油墨等的溶劑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佔整體的7成左右。從涂裝、印刷到保潔,很多行業及業種都在使用溶劑,作為其排放源的企業的規模也參差不齊,這也是其特點所在。 

最初,日本環境省環境管理局長咨詢機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減排研討會”中也有多數意見認為,應該和以往一樣,針對多種設施制定排放標准。其思路是,要想減排年排放量達150萬噸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所有相關企業都應積極採取對策。

對此,日本產業界發出了“應該與自主減排舉措相結合”的呼聲。由於涉及的行業及業種范圍較廣,因此如果統一進行規制,性價比較低,對策也很難向中小規模企業推廣。

日本在1996年通過修訂《大氣污染防止法》,規定了企業的減排責任和義務,自此以后,產業界一直致力於自主管理。日本化學工業協會等業界團體以苯等12種物質為對象,採取了減排舉措,到2002年度,已經削減到了1995年度的3成以下,每年為19467噸。這一成果也是產業界認為自主行動有效的原因所在。

經中央環境審議會討論后,日本政府決定,隻針對排放量較多的設施制定排放標准,其他設施則由企業推進自主減排。《大氣污染防止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規制與企業自主進行的削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及擴散的對策妥善地相結合”,力爭實施高效減排對策。

《大氣污染防止法》第2條第5款規定,作為規制對象的設施為“工廠企業所設置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設施中,所排放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會導致大氣污染的設施,具體指由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較多,政令規定需要進行規制的設施”。

該法第2條第6款還表示,“上一條政令是經過深思熟慮,為推動企業自主實施削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及擴散的對策而制定的”,充分考慮到了企業的自主舉措。

政令在進行規定時,將考慮2004年2月3日中央環境審議會在“關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減排方式(意見呈報)”中,作為排放量較多的主要設施,提出的以下6種設施類型。

①涂裝設施及涂裝后的干燥烘干設施、②化學產品制造中的干燥設施、③工業清洗設施及清洗后的干燥設施、④印刷設施及印刷后的干燥烘干設施、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儲藏設施、⑥使用粘合劑的設施及使用后的干燥烘干設施。

對於規制對象設施,按照種類及規模,以排放口(煙囪等)排出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濃度容許限度為排放標准,由環境省政令加以規定。

擁有對象設施的企業必須承擔向都道府縣知事呈報設施種類及結構等,遵守排放標准,測量並記錄排放濃度的義務。

都道府縣接到企業設置及變更設施的申報時,如果該設施達不到排放標准,從申報受理日開始,可在60天內要求企業變更或取消計劃。並且,對於不符合排放標准的設施,可發出整改或暫時停工命令。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中也有不會生成懸浮顆粒物及氧化劑的物質。因此,《大氣污染防止法》第2條第4款規定,作為規制對象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指“向大氣中排放或向大氣中擴散時,處於氣體狀態的有機化合物(政令規定的非懸浮顆粒物及氧化劑生成物質除外)”。

由專業委員會討論相關政令

2004年7月1日,為討論政令所規定的內容,中央環境審議會大氣環境分組會設置了負責審議排放標准值等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減排專業委員會”,以及負責審議排放點監測方法等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監測方法專業委員會”。

幾乎與之同時,作為針對上述6種設施收集所需信息的組織,還設置了環境省環境管理局長咨詢機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減排對策研討會”,主席為橫濱國立大學教授浦野?平。

這是日本首次嘗試將法律規制與自主舉措相結合,以削減大氣污染物質。提出與自主舉措相結合的產業界有責任完成削減目標。

為此,還需要帶動裝置廠商共同採取行動,比如開發便於中小規模企業採用的低價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處理設備等。(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 

(責任編輯:薛白、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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