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8日10:07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日本的《大氣污染防止法》是為了保護大氣環境、確保國民健康和生活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日本在經濟高速發展的1960年代,石油企業等排放的煤煙和汽車尾氣導致大氣污染日趨嚴重,公害成為社會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日本於1968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止法》。之后,每當出現新的大氣污染問題時,都會對該法進行修訂。
為了使全日本達到環保標准,《大氣污染防止法》對排放大氣污染物質的工廠企業進行了規制。具體規制對象有五種,包括(1)產生煤煙的設施、(2)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設施、(3)產生普通粉塵的設施、(4)產生特定粉塵(石棉)的設施以及(5)與石棉有關的作業現場。
在設置限制對象設施或進行規制對象作業時,必須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進行申報。2006年度的申報設施數量為294406座。其中,佔比較大的是煤煙排放設施,申報數量為218702座,佔整體的74%。
分4級限制大氣污染物質
煤煙是指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物質,具體來說,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和煙灰等7種物質成為規制對象。排放這些物質的鍋爐、廢棄物焚燒爐和柴油設備等33種設施之中,超過一定規模的設施必須將排出口(煙囪)排出的煤煙濃度控制在標准值以下。
標准值根據設施的種類和規模作了具體規定。拿鍋爐來說,傳熱面積10平方米以上、燃料燃燒能力為每小時50升以上重油當量的設施成為規制對象。這裡說的傳熱面積,是指為了向鍋爐中的水傳熱而直接接觸到火及燃燒氣體的面積,表示產生蒸汽的能力。而且,代表設施規模的氣體排放量按4萬立方米以上和不到4萬立方米劃分,採取不同的標准值。
雖然基本上都是對煙囪裡的濃度進行限制,但7種物質中隻有硫氧化物採用“K值規制”方式。工廠排放的煤煙會逐漸擴散、稀釋並落到地面。所謂K值規制就是為了將落在地上的硫氧化物的最大濃度控制在一定濃度內,根據煙囪高度對煙囪的排放量進行規制。
對於煤煙排放,並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國統一規制,而是可以根據設施規模和工廠聚集程度,按4個級別追加嚴格的規制。其基准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國統一的“普通排放標准”。對於大氣污染嚴重的地區,中央政府可針對新建煤煙排放設施制定更加嚴格的“特別排放標准”。
對於在實施了上述兩項規制后,仍然不能充分防止大氣污染的地區,都道府縣則按照條例實施更為嚴格的規制。這被稱為“追加標准”。而且,在個別設施規制對策不完善的地區,針對各工廠排放的煤煙總量設置了標准。這就是所謂的“總量規制”。
無論怎麼對煙囪實施濃度規制,如果排放的煤煙量相當大,大氣污染物質的絕對量也就隨之增多。通過實施總量規制,可有效削減工廠產生的大氣污染物質絕對量。大氣污染物質一旦排放到大氣中,會大范圍擴散。因此,與水質及土壤規制相比,其規制體系較為復雜。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採用新規制方式
接下來談談粉塵。粉塵是因物體破碎及堆積等而產生並擴散的物質的總稱。特定粉塵是指石棉。 普通粉塵規制並非濃度規制,而是根據傳送帶、堆放場及壓碎機等粉塵發生設施設備的種類,制定了結構及使用管理標准。
關於石棉,分別針對沖壓機及切割機等產生粉塵的設備,以及對使用了石棉的設施進行拆除作業的現場採取了規制。日本從2003年10月開始禁止制造和使用石棉含量超過1%(后修訂為0.1%)的產品。因此產生石棉的設施數量持續減少,2006年度的設施申報數量僅為94個。
而另一方面,由於對使用了石棉的建筑物等進行拆除的作業不斷增多,因此,2006年10月將作業現場也追加為規制對象。石棉排放規制規定,在產生石棉的設施所在地,1升大氣中的石棉纖維應低於10根。並且,對使用了石棉的設施進行拆除及改造時,針對作業現場,還制定了除塵等標准。
除了石棉以外,日本還於2006年4月開始實施針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規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指以氣體形式排放的有機化合物,代表物質有甲苯和二甲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規制與煤煙及粉塵等規制體系不同。雖針對大規模工廠實施濃度規制,但對於小規模設施,會委任企業努力進行自主減排。以前的《大氣污染防止法》是在日本全國統一實施規制,但如今規制方式已發生了變化。
日本環境省水大氣環境局大氣環境課課長助理米田和廣解釋道:“這是因為我們知道,無論規模大小,即使在日本全國不進行統一規制,而是由各行業自覺採取行動,也會取得相當高的整體減排效果。”
《大氣污染防止法》中還制定了准則,要求削減苯及三氯乙烯等沒有具體排放規制的234種有害物質。這些有害物質盡管沒有嚴格的規制,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削減效果。在這一背景下,對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制,日本也決定由小規模工廠自主採取行動。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印刷行業及涂裝行業等制定了各行業的自主標准,在積極致力於減排。(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